华昌达: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8-18 18:47:09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关于湖北华昌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广州 昆明 天津 成都 宁波 福州 西安 南京 南宁 济南 重庆 苏州 长沙 武汉

贵阳 太原 香港 巴黎 马德里 硅谷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HANGZHOU GUANGZHOU KUNMINTG TIANJIN CHENGDU NINGBO FUZHOU XI’AN NANJING NANNING JINAN CHONGQING SUZHOU CHANGSHA

WUHAN TAIYUAN TAIYUAN HONG KONG PARIS MADRID SILICON VALLEY

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 31 号知音广场 18 楼层 邮编:430070

18/F,Zhiyin Plaza,No.31 Zhongbei Road,Wuchang District,Wuhan 430070, China

电话/Tel: (+86)(027) 87301319 传真/Fax: (+86)(027) 87301319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一六年八月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关于湖北华昌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6 鄂国浩法意 GHWH051 号

致:湖北华昌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担任湖北华昌达智能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之常年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湖

北华昌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指派刘苑玲律师、黄雯绮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

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

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

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

公司其他公告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1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16 年 8 月 3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站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湖北华昌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

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

事项,并按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

议的议题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现场投票: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8 月 18 日(星期四)下午 2:30

在湖北省十堰市东益大道 9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副董事长陈泽主持。

网络投票: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其中通过

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8 月 18 日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00-3: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8 月 17 日下午 3:00 至

2016 年 8 月 18 日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刊登日期距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业已达到 15 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及其他相关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名,

代表股份 170,252,79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1.2366%;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

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3 名,代表股份 122,458,278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22.4676%。通过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

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1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公司合并统计

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2.《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2.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2.2 发行方式;

2.3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2.4 发行数量;

2.5 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2.6 限售期;

2.7 上市地点;

2.8 滚存利润的安排;

2.9 募集资金投向;

2.10 发行决议有效期;

3.《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4.《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的议

2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案》;

6.《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7.《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16 年-2018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8.《关于 2016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

影响及公司采取的措施的议案》;

9.《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

填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

1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

事宜的议案》;

11.《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议案均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

票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3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湖北华昌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夏 少 林 刘 苑 玲

黄 雯 绮

二〇一六年 月 日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华昌达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