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8-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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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及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就相关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

知》(证监发[2003]56 号)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

[2005]120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在 2016 年半年度报告期内的控股股

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的核查,,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

独立意见:

1、经核查,报告期内,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但延续到本报告期的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2015 年 9 月 1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上海

美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对上海美深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美深”)偿付加拿大健美生公司(以下简称“健美生”)

货款事宜提供担保,在其不能支付健美生公司货款时,相关债务由公司承担,担保

限额为 50 万美元。担保期限:担保生效之日起自健美生公司向上海美深供货期限

内。该事项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了审批程序。目前该担保仍在履行有效期内。

经核查,除了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外,报告期内公司无其他形式的对外担保,也

无以前期间发生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二、关于 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6 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

《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编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实

际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永海 王大宏 孙新生

2016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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