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和《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及《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16年半年度(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
日)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如下专项说明
及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况。
2、2016 年 1 月 22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同意公司
为全资子公司昆明云锗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
明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 6500.00 万元,担保期限为自与银行
签订担保协议起一年。目前上述担保实际发生额为 0 元。
除此之外,报告期内,公司无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也无以前期间发生但延
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
业及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以及其他非关联方
提供担保的情况。
独立董事:龙 超 管云鸿 黄 松
2016 年 0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