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743 股票简称:富煌钢构 公告编号:2016-042号
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关于核准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6]1051号)核准,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7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了人民币
普通股(A股)89,280,88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2.85元,募集资金总额
1,147,259,308.0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25,503,250.87元后,实际募集资
金净额为1,121,756,057.13元。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6
年8月4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会
验字[2016]第4370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1、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支行、交通银行安徽省分行、芜湖扬子农村商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港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合肥宁国路支行等四家银行设
立四个募集资金存储专户。具体开户情况如下:
(1)开户行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支行
账户名称: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499510100100173330
银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团结路与安成路交叉口
金额(人民币):575,251,679.00元
用途:“智能机电一体化钢结构生产线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
(2)开户行名称:交通银行安徽省分行
账户名称: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349210000018880003621
银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花园街38号
金额(人民币):341,504,378.13元
用途:“多材性实木工艺门生产线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3)开户行名称: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港支行
账户名称: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20000223267110300000938
银行地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楚江府第104门面扬子银行鲁港支行
金额(人民币):150,000,000.00元
用途:“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4)开户行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合肥宁国路支行
账户名称: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58080154700000062
银行地址:合肥滨湖新区杭州路2608号
金额(人民币):55,000,000.00元
用途:“木门渠道营销体系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2016年8月18日,公司和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
证券”或“保荐机构”)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支行、交通银行安徽
省分行、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港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合肥
宁国路支行(以下统称“开户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
称“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
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国元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
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
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对公司现场调
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_贾世宝_、_胡司刚_可以随时到开
户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
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开户
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或募
集资金净额的5%的,开户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
支出清单。
7、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向公司、开户行书面通知更
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开户行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
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监管协议自公司、开户行、保荐机构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保荐机构督导期结
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公司、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