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81 证券简称:恒信移动 公告编号:2016-079
恒信移动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召集情况
恒信移动商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6年8月18日
(星期四)下午14:30于北京市海淀区裕龙国际酒店B座3层第七会议室召开。
同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8 月
18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8 月 17 日下午15:00 至 2016 年 8 月18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已于 2016 年 7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
网”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孟宪民先生主持会议。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1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 134,797,076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2379%。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本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1,579,1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4714%。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9 人,代表股份 134,789,976 股,占公司
总股份的 40.2358%。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参加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2
人,代表股份 7,1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21%。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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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议案审议情况
与会股东及代理人以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议
案一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孟宪民、陈伟回避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议
案均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通过,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817,147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79,112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4,797,0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79,1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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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王晓乐、何伊丽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
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恒信移动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
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会议和形成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恒信移动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恒信移动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恒信移动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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