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恒信移动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恒信移动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200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恒信移动商务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
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
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
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
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恒信移动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孟宪民先
生主持会议。
恒信移动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已于 2016 年 7 月 28 日在“巨
潮资讯网”公告。上述通知列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重大会议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8 月 18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于北京市海淀区裕龙国际酒店 B 座 3 层第七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会议召开方式为现场表决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
同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8 月
18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8 月17 日下午15:00 至 2016 年 8 月 18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1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 134,797,076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2379%。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本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1,579,1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4714%。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9 人,代表股份 134,789,976 股,占公司
总股份的 40.2358%。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参加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2
人,代表股份 7,1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21%。
上述出席人员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备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合
法资格。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逐项表决
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
与会股东及代理人以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议
案一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孟宪民、陈伟回避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议
案均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通过,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817,147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79,112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4,797,0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79,1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关于恒信移动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王冰 承办律师: 王晓乐、何伊丽
二○一六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