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云科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8-18 17:5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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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48 证券简称:浩云科技 公告编号:2016-042

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3、本次股东大会全部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必须经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日期和时间:2016 年 8 月 18 日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 2016 年 8 月 1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8 月 17 日 15:00 至 2016 年 8 月 18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 555 号天安总部中

心 2 号楼 2201。

3、召集人: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主持人:董事长茅庆江先生。

6、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 115,769,573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7.2543%。其中,出席现场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736,667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8480%。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 224,177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1109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24,177 股,占公司总

股份的 0.1109%。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

议案》

1.1、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

同意 115,862,6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99.8870%;反对 126,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0.1087%;弃权 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4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3,829,7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6.6901%;反对 12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3.1837%;弃权 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262%。

1.2、募集资金数额及投向

表决结果:

同意 115,862,6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99.8870%;反对 126,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0.1087%;弃权 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4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3,829,7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6.6901%;反对 12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3.1837%;弃权 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262%。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15,862,6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99.8870%;反对 126,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0.1087%;弃权 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4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3,829,7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6.6901%;反对 12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3.1837%;弃权 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262%。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

告(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15,862,6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99.8870%;反对 126,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0.1087%;弃权 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4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3,829,7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6.6901%;反对 12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3.1837%;弃权 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262%。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

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15,862,6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99.8870%;反对 126,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0.1087%;弃权 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4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3,829,7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6.6901%;反对 12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3.1837%;弃权 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262%。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

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填补措施(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15,862,6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99.8870%;反对 126,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0.1087%;弃权 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4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3,829,7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6.6901%;反对 12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3.1837%;弃权 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262%。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15,862,6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99.8870%;反对 61,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0.0531%;弃权 6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59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3,829,7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6.6901%;反对 6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1.5552%;弃权 6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7547%。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李瑮蛟、赫敏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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