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54/900934 证券简称:锦江股份/锦江B股 公告编号:2016-050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
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 2016 年 8 月 18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出席董事会的
董事共 9 人,占董事会成员的 100%。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
条款的议案》。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锦江国际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090 号)核准,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5 日完成了非公开发行 153,418,700 股人民币普通股的工作。同时,为进一步保
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14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作出如下修改:
一、原章程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捌亿零肆佰伍拾壹万柒仟柒佰肆
拾元。”
现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玖亿伍仟柒佰玖拾叁万陆仟肆佰肆拾元。”
二、原章程第十三条“宾馆、餐饮、食品生产及连锁经营、旅游;服装、针
纺织品、工艺品(文物除外)、金银饰品、日用百货、化妆品、花木、旅游商品、
胶卷的零售和批发;物业管理、商务咨询、技术培训、摄影、出租汽车和烟酒零
售。”
现修改为“宾馆、餐饮、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及连锁经营、旅游、摄影、出
租汽车、国内贸易、物业管理、商务咨询、技术培训、工程设计、票务代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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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服务、电子产品销售、受托房屋租赁、收费停车场、烟酒零售(限分支机构经
营)。”
三、原章程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804,517,740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普通股 804,517,740 股。”
现修改为“公司股份总数为 957,936,440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957,936,440 股。”
四、原章程第七十八条“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
征集股东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信息。”
现修改为“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
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五、原章程第八十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
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现修改为“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
六、原章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
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现修改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
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七、原章程第一百零一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
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仍然有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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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修改为“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任期结束后的六
个月内仍然有效。”
八、原章程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四名监事组成,监事
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
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现修改为“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四至六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主
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九、原章程第一百九十八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司原依据 1997
年 12 月 16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1997]16 号)制订
的章程同时废止。”
现修改为“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述议案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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