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山东宝莫生物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宝莫生物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基
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聘任副总经理及董事
会秘书的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任职资格合法。根据公司提供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简历、证书
等相关材料,上述人员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147 条、《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条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上述人员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程序合法。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聘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的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章程的
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聘任渠磊女士为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高宝玉 王杰祥 许肃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