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63 证券简称:先锋新材 公告编号:2016-063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或否决议案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2016年8月2日,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召开2016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方式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年8月18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8月17日15:00至2016年8月1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
间。现场会议于2016年8月18日(星期四)下午1:00开始在公司一楼会议室(宁
波市鄞州区集士港镇山下庄村)召开。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73,388,07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5798%。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173,362,97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574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
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5,100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0.0053%。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卢先锋先生主持,公司全体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了
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1、审议并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为母公司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73,388,0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
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票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同意票
430,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数的0%;弃权票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0%。
2、审议并通过《关于补选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73,388,0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
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票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同意票
430,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数的0%;弃权票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范建红律师、郭梦媛律师见证会议并
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