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黄河: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8-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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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天问律师事务所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二 O 一六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甘肃天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六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问律意字(2016)第 004 号

致: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天问律师事务所受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之委托,指派符晓渊、郭栋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的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以及《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公司已保证并承诺,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以及所作的陈述与说明

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

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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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准则、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8 月 3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兰州黄河企业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

“《通知》”),并于 2016 年 8 月 3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一项提案的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8 月 18 日下午 2:30 在甘肃省兰州市

庆阳路 219 号金运大厦 22 层本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

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会议由公司董

事长杨世江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2016 年 8 月 1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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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8 月

17 日 15:00 至 2016 年 8 月 18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与公告

中通知的时间一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十五

日做出公告,因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经审查确认,公司股份总数为 185,766,000 股,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4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6,729,96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0.5384%,其中: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不含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共 37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有 1,283,44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6909%。具体如下: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8 名,

为 2016 年 8 月 10 日 15:00 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上述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为 55,446,52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9.8475%。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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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的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投票的股东共 37 名,为 2016 年 8 月 10 日

15:00 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股东。上述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283,444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0.6909%。

此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现任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召集人于 2016 年 8

月 3 日发出《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主体资格以及本次股东

大会召集人的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

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

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实际

审议事项与公告中所载事项一致,未出现修改议案及提出临时议案的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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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中

所列明事项进行了现场投票表决,并经股东代表、监事及工作人员监

票、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

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三)经合并统计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审议《关于公司在兰州银行德隆支行申请 2.5 亿贷款及担保授信

额度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表决的股东

(含网络投票)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6,729,967 股,其中:同

意此议案的有 55,593,42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966%;反对此议案的有 1,136,54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003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上述表决结果中,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中小

股东表决情况: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7,182,595 股,其 中:同意此议案的有 16,046,051 股,占参与投

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3.3855%;反对此议案的有

1,136,544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6.6145%;弃权 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

《关于公司在兰州银行德隆支行申请 2.5 亿贷款及担保授信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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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参与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和

纪录员签字。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本所律师同意本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文

件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无正文,后接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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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二 0 一六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见证机构:甘肃天问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_____________

二○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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