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05 证券简称:新宝股份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了相关会
议资料并经讨论后,对 2016 年 8 月 1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
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 2016 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16 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
司的实际情况,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规定和要求,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对
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 报告期内,公司没有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
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
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的情
况。
(二) 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公司 2016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 2016 年 5 月 18 日召
开的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6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
案》,同意公司为子公司龙图企业有限公司(DRAGON WILL ENTERPRISE
LIMITED)的融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开立信用证、贷款、远期外汇等业务)提
供不超过 5,000 万元美元(等值人民币 32,500 万元)的担保额度、对子公司滁州
东菱电器有限公司的融资业务(用于非流动资金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开立银行
承兑汇票、信用证、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押汇等)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15,000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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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担保额度。
1、 公司上述担保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
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2、 截止 2016 年 6 月 30 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 5,164.69 万元,均为对
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占公司 2016 年 6 月 30 日净资产的 2.18%,具体担保情况如
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是否
实际发生
担保 是否履 为关
担保对象名称 日期(协议 实际担保金额 担保类型 担保期
额度 行完毕 联方
签署日)
担保
龙图企业有限公司
2013 年 09 连带责
( DRAGON WILL 32,500 1,320.87 持续 否 是
月 26 日 任保证
ENTERPRISE LIMITED)
2016 年 03 连带责
滁州东菱电器有限公司 15,000 3,843.82 持续 否 是
月 18 日 任保证
3、 除上述担保外,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
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
任。
三、 关于公司 2016 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6 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
用募集资金的情形。董事会关于公司 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实际情况。
四、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核销坏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及子公司本次核销坏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
司实际情况,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核销依据充分;本次核销坏账,不涉及
公司关联方,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本次核销
坏账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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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专用于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蓝海林 卫建国
宋铁波
2016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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