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29 证券简称:天龙光电 编号:2016-032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2016)新40民初
85号、(2016)新40民初86号、(2016)新40民初87号共计三份传票及民事起
诉状。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传票主要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要求本公司2016
年8月8日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第八法庭就
借款纠纷一案进行应诉。
二、民事起诉状主要内容:
1、民事起诉状一
原告:新源县人民政府(“新源县政府”)
法定代表人:多里坤堆山拜
住址:新源县新城区
被告1:新疆那拉提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那拉提新能源“)
法定代表人:张勇
地址:新源县环城西路工业园区A区
被告2: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利
地址: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华城路318号
被告3:陈宝昌,男,汉族
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源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新源
支行”)
1
法定代表人:李东升
地址:新源县卡普河路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及利息
人民币2829000元;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2、民事起诉状二
原告:新源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多里坤堆山拜
住址:新源县新城区
被告1:新疆那拉提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勇
地址:新源县环城西路工业园区A区
被告2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利
地址: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华城路318号
被告3:陈宝昌,男,汉族
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源支行
法定代表人:李东升
地址:新源县卡普河路
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800万元及其利
息人民币2214000元;
(2) 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3、民事起诉状三
原告:新源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多里坤堆山拜
住址:新源县新城区
被告1:新疆那拉提新能源有限公司
2
法定代表人:张勇
地址:新源县环城西路工业园区A区
被告2:张勇,男,汉族
被告3: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利
地址: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华城路318号
被告4:陈宝昌,男,汉族
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源支行
法定代表人:李东升
地址:新源县卡普河路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四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罚息人
民币14490000元;
(2)原告对于被告那拉提新能源名下的直拉晶炉DRF-85共计106台,直拉晶
炉DRF-95共计74台抵押动产处分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被告张勇、陈宝昌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三、案件基本情况
1、案件一
2012年8月,新源县政府委托工行新源支行向那拉提新能源发放贷款,签订
了《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00万元。
2、案件二
2012年9月,新源县政府委托工行新源支行向那拉提新能源发放贷款,签订
了《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800万元。
3、案件三
2014年1月,新源县政府委托工行新源支行向那拉提新能源发放贷款,签订
了《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2000万元。
工行新源支行与那拉提新能源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那拉提新能源
3
以其名下的直拉晶炉DRF-85共计106台,直拉晶炉DRF-95共计74台为本次签订的
《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
工行新源支行与张勇、陈宝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张勇、陈宝昌
为本次签订的《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由于以上三次借款到期后,被告人那拉提新能源拒绝偿付所借款项已违约,
新源县政府要求那拉提新能源归还贷款及利息,要求那拉提新能源、张勇、陈
宝昌、本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
由于本案尚无裁定,其影响暂无法准确估计。公司会及时披露上述事项的
进展情况,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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