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作为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
用公司资金及当期和累计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后,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
意见如下:
一、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不存在侵占上市公司利益,及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逾期和违规对外担保情形。
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执行证监发[2003]56 号文件规定,公司不存在控
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不存在为控股股东、任何法人、
非法人单位或个人违规提供担保和逾期的情况,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和
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不存在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况。
2016 年 8 月 17 日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方资
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聂伟才 倪浩嫣 杜雅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