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泰山:独立董事对七届十五次董事会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8-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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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七届十五次董事会

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 2016

年 8 月 18 日召开的公司七届十五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有关

事项,基于判断立场,发表以下意见:

一、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

金 往 来 及 上 市 公 司 对 外 担保若 干问题 的通知 》(证 监发

[2003]56 号)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文件的要求,公司独立董事

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本报告期内关联方资金占用及

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截止报告期末, 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全部为经

营性活动造成的,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问题。

2、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对外担保余额为

8,752 万元,占报告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的 9.45%。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是必要

的生产经营产生的,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现象;公司对

1

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属于公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利用的需

要,担保决策程序合法、合理,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

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对外担保的对象资信状况良好,

偿还债务能力强,担保风险可控,对外担保不会对公司产生

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关于对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报告的

独立意见

1、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

围内为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2、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国

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报告》充分反映了截至2016

年6月30日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

风险状况。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

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监会的严格

监管。

独立董事:李玉明 刘庆林 王凤荣 黄建岭

2016 年 8 月 18 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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