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七届十五次董事会
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 2016
年 8 月 18 日召开的公司七届十五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有关
事项,基于判断立场,发表以下意见:
一、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
金 往 来 及 上 市 公 司 对 外 担保若 干问题 的通知 》(证 监发
[2003]56 号)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文件的要求,公司独立董事
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本报告期内关联方资金占用及
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截止报告期末, 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全部为经
营性活动造成的,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问题。
2、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对外担保余额为
8,752 万元,占报告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的 9.45%。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是必要
的生产经营产生的,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现象;公司对
1
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属于公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利用的需
要,担保决策程序合法、合理,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
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对外担保的对象资信状况良好,
偿还债务能力强,担保风险可控,对外担保不会对公司产生
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关于对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报告的
独立意见
1、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
围内为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2、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国
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报告》充分反映了截至2016
年6月30日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
风险状况。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
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监会的严格
监管。
独立董事:李玉明 刘庆林 王凤荣 黄建岭
2016 年 8 月 18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