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发股份:长期激励基金管理办法(2016年8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8-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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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长期激励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吸引、激励和稳定公司中高层

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人才,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员工利

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以适应公司发展战略、

增强公司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特制定《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基金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遵循的原则:

1、“客观、公正、有效”的原则;

2、“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3、“激励与约束相结合、个人薪酬与公司长期利益相结合”的原

则。

4、“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激励对象

第三条 激励对象分为以下三类。

第1类: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会主席、高级管理人员;

第2类: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研发、市场开拓、生产及经营

管理中所有的中层以上在职管理人员;

第3类: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应当予以激励的在职关键岗位核心骨干

员工。

注:上述激励对象指的是在公司任职的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激励对象:

1、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因侵害公司技术、经营和声誉等权益受到公司处罚的;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第三章 长期激励基金的来源

第五条 公司每年度提取一次激励资金,提取后按照本办法第五章

的原则分配给当年的激励对象,激励对象自愿将激励资金委托给专业机

构进行投资,累积的激励资金形成长期激励基金。

第六条 公司每年度激励资金的提取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

2、公司当年度审计报告中合并财务报表净利润实现增长;

3、最近一年内公司未发生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

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七条 公司以当年度净利润增加额(即当年度激励资金提取前净

利润减上一年度提取前净利润)为基数,提取当年度激励资金的额度为:

当年度净利润增加额低于1亿元(含1亿元)时,按净利润增加额的

30%提取;

当年度净利润增加额高于1亿元时,1亿元以下的部分按30%提取,1

亿元以上的部分按20%提取。

注:本办法中的“净利润”均指的是公司当年度激励资金提取前的

扣除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净利润。

第八条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2号——中

高层管理人员激励基金的提取》(证监会计字[2001]15号)等相关规定,

公司当年度提取的激励资金计入当期费用。

第四章 长期激励基金的管理与权限

第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为长期激励基金管理办法批准的最高决策机

构,审议批准长期激励基金管理办法及其修改和变更,公司股东大会授

权公司董事会为激励资金计提和具体实施分配方案的批准机构,并按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董事会为公司激励资金具体实施分配方案的最高管理机构,

行使以下职权:

1、制订、修订《长期激励基金管理办法》;

2、审议批准《激励资金计提与实施分配方案》;

3、股东大会授予的有关长期激励基金管理办法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作为激励资金的监督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激励资金的相关方案的知情权及建议权;

(二)监督激励资金的相关方案的制定及实行;

(三)对激励资金的运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1、负责激励对象的考核和资格审查;

2、拟定公司《激励资金计提与实施分配方案》,并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

3、其他与激励资金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章 长期激励基金的实施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表经审计确认后,若激励资金的提取条

件满足,则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本办法所规定的计提方法进行

测算、计提。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当年参与激励资金分配的激励对

象名单,并根据激励对象的职务级别、任职时间等因素,确定激励对象

当年激励资金的分配系数,结合计提资金,制定《激励资金计提与实施

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批准《激励资金计提与实施分配方案》后,

公司将代扣代缴激励对象的个人所得税。

第十六条 激励对象与公司签署《授权委托与承诺书》,自愿授权

公司将完税后的激励资金全部委托给专业投资机构成立信托计划或资

产管理计划等进行投资。投资获得的收益用于对所有激励对象进行分配,

简称二次分配。

上述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等投资,不得购买本公司的股票。

第十七条 二次分配的依据与激励对象持有的激励资金份额无关,

而是由设立的基金管理委员会依据相关投资收益实施分配办法,确定二

次分配方案。

信托计划或资管计划的投资选择、决策程序以及二次分配方案等具

体内容,依据上述原则另行详细制定。

第十八条 如激励对象在本办法实施周期内退休、丧失行为能力或

者死亡(包括宣告死亡),则该激励对象获得的激励资金应于该事项发

生之日起六个月内予以发放。

第十九条 本办法第三条中第2类和第3类激励对象自提取激励资金

的第一年即开始享受激励资金的分配,第1类激励对象享受激励资金分

配的起始时间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提取的激励资金累计额度来确

定。

第六章 激励对象的资格变动管理

第二十条 如果激励对象在当年度激励资金发放前发生下列情形的,

则激励对象的激励资格自动被撤销,激励对象根据本办法已获授但尚未

行使的权益自行终止,已获得的激励资金无条件自动放弃:

1、未到退休年龄,与公司终止雇佣关系的;

2、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被辞退的;

3、出现本办法规定的不符合激励对象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因第二十条的情况而产生的已分配但未兑付的激励资

金,将自动捐赠给海安县慈善基金会联发股东助困基金。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在实施周期内,因工作正常调动导致激励对象

职务发生变动,如变动后仍属于激励对象范围的,则按照最新职务任职

时间等因素计算应分配的激励份额;如变动后不再属于激励对象范围的,

则不再享有后期激励资金及二次分配资格,但已获得的激励资金将在达

到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时予以发放。

第二十三条 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终止《长期激励基金管

理办法》的实施:

1、因相关政策变化,《长期激励基金管理办法》无法实施;

2、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终止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自2016年度开始

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冲突,以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准,公司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对本办法进行

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长期激励基金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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