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
明和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制定了《关联交易管
理制度》、《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控股股东行为规范》等内控制度,控股
股东、管理层能够依据上述制度开展工作。
(一)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报告期内,公司没有新的对外担保事项。
截止本报告期末,公司的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1,700 万元,全部为对
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占公司报告期净资产的 2.15%。除此之外,本公司及
控股子公司无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情形。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切实遵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慎对待和处理
对外担保事宜,履行了必要的审议批准程序。公司除上述担保情况外,无任何对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情形。信
息披露充分完整,对外担保风险得到充分揭示并能得到有效的控制。
二 、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经考察,我们认为韩海鸥先
生,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的法务工作经验,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质
和能力;未发现被提名人具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
立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
除的情况,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同意提名韩
海鸥先生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并修改《章程》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实际需要拟扩大经营范围,其具体内容适应企业实际情况,决策程
序合法有效。该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不存在风险,不会损害中
小股东权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扩大经营范围并修改章程条款。
四、关于修订公司《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此次对激励计划的修订,是针对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变化的特殊情形的细
化与调整,对激励计划的整体和主要条款并无实质性的修改,不影响激励计划的
实施,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关于限制性股票调整的相关规定,
公司此次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我们认为公司实施修订后的激励计划有利于上市公
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实施修订后的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
五、关于实施企业年金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公司企业年金方案》有利于健全长效人才激励机制,促进企业持
续健康发展,进一步保障和提高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建立多层次养老保
险体系。我们同意公司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企业年金方案》,施行企业年
金制度。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郑怀清
徐 科
姜 楠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