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豁免行为,保证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
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暂缓、豁免信息的范围
第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
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
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上
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
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
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
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六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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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三章 暂缓、豁免信息的内部管理流程
第八条 特定信息申请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业务部门应填写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并及时提交董事会秘书处。公
司董事会秘书在两个交易日内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
审核。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审批后,由董事会秘书妥善归档保管。
董事会秘书应当收集并归档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文件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十条 对于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
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
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
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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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参照本制度执行。其他相关信息披露制
度中若有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条款,以本制度为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
《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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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 申请人
申请时间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 □是 相关内幕知情人是否 □是
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否 已签署书面保密承诺 □否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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