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
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
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 2016 年 8 月 18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16 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6 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专项意见如
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16 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出具的《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实反映了公司 2016 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
与使用情况。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审查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
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有关规定的
要求,结合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 依据
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公司 2016 上半年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
了解和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
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等情况。
2、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意德丽塔(滁州)水晶玻璃有限公司
(滁州德力晶质玻璃有限公司)实际担保总额为 9060 万元,该对外担保均按照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和其他制度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3、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发生为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及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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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没有为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
情况。
4、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充分揭示了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
无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况。
特此说明。
独立董事:安广实、王烨、张洪洲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