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 2016 年半年度报告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规范运作指引》、《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作为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 2016 年半年度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募集资金 2016 年半年度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已披露的募集资金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
确、完整,认真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
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
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2005]120 号)等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报告期(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内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
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和了解,发表如下意见:
(一)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况。
(二)报告期内,公司无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本
年度的相关情况。
(三)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
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独立董事:
张继彤 史 勤 林西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