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职、独立判断原则,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精神,对公司2016年1-6月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
认真负责的核查和落实,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截止报告期末(2016年6月30日),公司尚未履行完毕的担保情况如下:
提供
序 担保对象名 担保 担保 担保合同 审议批准的 实际担 担保债务
担保
号 称 类型 期限 签署时间 担保额度 保金额 逾期情况
方
上海浔兴拉
浔兴 保证 2015 年 9 4,100.00 万 2,000
1 链制造有限 三年 无
股份 担保 月2日 元 万元
公司
(2)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不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提供的担保)为0。
(3)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
供的担保)为2,000万元,占2016年6月30日合并报表净资产(未经审计)的1.86%。
(4)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
必要的审议程序,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5)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体系。
(6)此笔担保有利于支持控股子公司的经营发展,且被担保对象经营稳定,
具有良好的偿债能力,本次担保行为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7)公司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对外担保
信息披露义务,充分揭示了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
(8)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
而承担担保责任。
二、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等的规定和要求,我们
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核实,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
核查和问询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截止本报告期末(2016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根据公司管理制
度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签署了购销及租赁协议,并按审批权限
执行,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资金占用侵占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三、对公司2016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
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了公司董
事会编制的《2016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
称《专项报告》),查验公司会计相关记录、问询公司内部审计人员、高级管理人
员和相关业务人员后,对公司2016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经核查,2016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
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
事会编制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
和重大遗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2016年半年度募集资
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下页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独立董事:
叶少琴 郑甘澍 廖益新
2016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