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专项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齐峰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峰新材”或“公司”)2014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
要求,对齐峰新材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具体情
况和发表意见如下:
一、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情况及募投项目情况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892
号文核准,于 2014 年 9 月 15 日公开发行了 76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面值总额为人民币 76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
额为人民币 745,574,000 元,该募集资金已于 2014 年 9 月 19 日汇入公司指定的
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进行验资,并出
具了大信验字[2014]第 3-00033 号《验资报告》。
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司可转债募投项目为
年产 11.8 万吨高性能环保装饰板材饰面材料建设项目,项目由 3 条生产线组成,
其中:(1)人造木板贴面材料,生产规模为年产 10 万吨,由 2 条 2640mm 生产
线组成。(2)高清晰度耐磨材料,生产规模为年产 1.8 万吨,由 1 条 3750mm
生产线组成。募投项目建设周期为 24 个月,计划到 2016 年 11 月建成。
二、募投项目变更情况
2016 年 3 月 2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
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募投项目变更成为:年产 6.8 万吨高性能环保装饰板材
饰面材料建设项目和淄博市临淄区朱台热力有限公司热电联产项目。
2016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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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
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年产 6.8 万吨高性能环保装饰板材饰面材料建设项目
建设期 24 个月,预计 2016 年 11 月建成;淄博市临淄区朱台热力有限公司热电
联产项目建设期 14 月,预计 2017 年 6 月建成。
三、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预计项目达到可使用状态日期
如下表:
单位:万元
承诺投资项目和超募资金 投资总额 累计投入金 投资进度 预计项目达到可
投向 额 使用状态日期
1.年产6.8万吨高性能环保
装饰板材饰面材料建设项 44,577.42 13,249.34 29.72% 2017年8月
目
2.淄博市临淄区朱台热力
22,003.00 0 0 2017年6月
有限公司热电联产项目
承诺投资项目小计 66,580.42 13,249.34 -- --
四、年产 6.8 万吨高性能环保装饰板材饰面材料建设项目延期的原因
年产 6.8 万吨高性能环保装饰板材饰面材料建设项目包含 1 条年产 1.8 万吨
的高清晰度耐磨材料生产线和 1 条 2640mm 装饰纸生产线,截止到 2016 年 6 月
30 日,年产 1.8 万吨的高清晰度耐磨材料生产线已建成投产。
由于“2640mm 装饰纸生产线”在项目主体建设过程中,市场需求对产品提
出更高要求,为迎合市场需求,公司根据国内外最新的设备和技术,对产品生产
工艺进行了提升。本着对项目实施成效负责任的态度,按照改进后的新工艺要求
进行部分设备的重新选型及工艺技术改进。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拟将该
募投项目预计达到可使用状态日期延期至 2017 年 8 月。
五、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所作出的
审慎决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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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相关审批程序和审核意见
1、董事会审议情况
2016 年 8 月 1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
2、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关于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是根据项目实际实施
情况作出的谨慎决定,没有调整项目的投资总额和建设规模,不存在改变或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的情形,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公司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
3、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关于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是公司根据客观需要作出的谨慎决定,未改变募
集资金的用途。本次延期的事项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
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
4、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齐峰新材易事特延期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
度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均发表了表
示同意的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延期调
整募集资金项目实施进度是根据项目实际实施情况作出的谨慎决定,未调整项目
的投资总额和建设规模,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
益的情形。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齐峰新材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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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延期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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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中华 刘昊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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