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因募投项目变更产生的节余募集资金
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专项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齐峰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峰新材”或“公司”)2014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
要求,对齐峰新材本次使用因募投项目变更产生的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
资金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具体情况和发表意见如下:
一、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情况及募投项目情况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892
号文核准,于 2014 年 9 月 15 日公开发行了 76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面值总额为人民币 76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
额为人民币 745,574,000 元,该募集资金已于 2014 年 9 月 19 日汇入公司指定的
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进行验资,并出
具了大信验字[2014]第 3-00033 号《验资报告》。
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司可转债募投项目为
年产 11.8 万吨高性能环保装饰板材饰面材料建设项目,项目由 3 条生产线组成,
其中:(1)人造木板贴面材料,生产规模为年产 10 万吨,由 2 条 2640mm 生产
线组成。(2)高清晰度耐磨材料,生产规模为年产 1.8 万吨,由 1 条 3750mm
生产线组成。募投项目建设周期为 24 个月,计划到 2016 年 11 月建成。
二、募投项目变更情况
2016 年 3 月 2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
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募投项目变更成为:年产 6.8 万吨高性能环保装饰板材
饰面材料建设项目和淄博市临淄区朱台热力有限公司热电联产项目。
1
2016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
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
三、因部分募投项目变更而产生的募集资金节余情况
建设 1 条 2640mm 装饰纸生产线的总投资约为 29,979.98 万元,淄博市临淄
区朱台热力有限公司热电联产项目估算建设工程总投资 22,003 万元,公司拟使
用募集资金投入该项目 22,003 万元,上述因部分募投项目变更而节余资金
7,976.98 万元。
四、董事会关于节余募集资金的使用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关于募集资金
管理的相关规定,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使用因募投项目变更产生的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将节余募集资金 7976.98 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节余募集资金使用
效率,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
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
目的实施,最近十二个月内未进行风险投资、未为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对象提供财
务资助。同时,公司郑重承诺: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风险
投资、不为控股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六、相关审批程序和审核意见
1、董事会审议情况
2016 年 8 月 1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使用因募
投项目变更产生的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全体董事一致同
意公司本次使用因募投项目变更产生的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2、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
2
使用效率,保证公司业务经营的资金需求,提高公司盈利能力,不存在损害投资
者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将部分项目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3、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董事会提供的《使用因募投项目变更产生的节余募集资金永
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的审阅,一致认为:公司使用节余募集
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有利于提
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
意公司使用部分项目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公司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认为:公司本次拟使用因募投项目变更产生
的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上述募集资金的使
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
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上述募集资金使用
计划已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符合有关规定。
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
(此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延期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王中华 刘昊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