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运作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作为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关于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
见:
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租赁房屋暨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事前向我们提交了相关
资料,我们进行了事前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向控股股东租赁房屋是基于公司日常
办公的实际需要,该办公场所地理位置优越,方便公司获取信息、调配资源、开
拓市场等,有利于公司未来发展。公司董事会审议该项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
事需回避表决,该项关联交易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也将回避表决。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将《关于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房屋
租赁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署页)
付明仲 曾江洪 王 栋
2016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