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药股份:关于合资新设霍尔果斯市泊云利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国药诊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补充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8-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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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511 股票简称:国药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6-071

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合资新设霍尔果斯市泊云利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国药诊疗科

技(北京)有限公司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霍尔果斯市泊云利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一)基本情况概述:

经 公 司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第 十 四 次 会 议 审 议 批 准 ,公 司 拟 与 北 京 泊 云

利 康 医 药 信 息 咨 询 中 心 ( 有 限 合 伙 )、 邓 劲 光 先 生 和 北 京 天 马 汇 金 医

药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投资新设霍尔果斯市泊云利民电子商务有限公

司 ( 以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核 准 的 名 称 为 准 )。 公 司 拟 出 资 180 万 元 ,

持 有 霍 尔 果 斯 市 泊 云 利 民 电 子 商 务 有 限 公 司 18%的 股 份 。

本 公 司 与 上 述 各 投 资 方 无 关 联 关 系 ,暨 本 次 投 资 设 立 不 构 成 关 联

交 易 。依 据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及 公 司《 章 程 》的 相 关 规 定 ,

本次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投资方基本情况

1、 北 京 泊 云 利 康 医 药 信 息 咨 询 中 心 ( 有 限 合 伙 )

(1) 注 册 资 本 : 421 万 人 民 币

(2) 企 业 性 质 : 有 限 合 伙

(3) 住 所 : 北 京 市 丰 台 区 黄 土 岗 高 阳 村 2 号 楼 A 座 6534 室

(4)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文 杰

(5) 经 营 范 围 :技 术 推 广 、开 发 、转 让 、咨 询 、技 术 服 务 ,信 息

咨询等

1

北 京 泊 云 利 康 医 药 信 息 咨 询 中 心( 有 限 合 伙 )是 为 本 次 设 立 霍 尔

果 斯 市 泊 云 利 民 电 子 商 务 有 限 公 司 项 目 专 门 设 立 的 ,北 京 泊 云 利 华 科

技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作 为 该 有 限 合 伙 的 负 责 人 。北 京 泊 云 利 华 科 技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的 实 际 控 制 人 为 李 文 杰 先 生 ( 自 然 人 )。

北 京 泊 云 利 康 医 药 信 息 咨 询 中 心 ( 有 限 合 伙 )、 北 京 泊 云 利 华 科

技发展有限公司及李文杰先生与本公司均无关联关系。

2、 北 京 天 马 汇 金 医 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1) 注 册 资 本 : 2000 万 人 民 币

(2)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3) 住 所 : 北 京 市 门 头 沟 区 石 龙 经 济 开 发 区 永 安 路 20 号 3 号 楼

A-4402 室

(4)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咨

(5) 经 营 范 围 :技 术 开 发 、转 让 、服 务 、咨 询 、推 广 ;企 业 形 象

策 划 ;计 算 机 软 硬 件 开 发 ;计 算 机 系 统 集 成 ;会 议 服 务 ;数 据 处 理( 数

据 处 理 中 的 银 行 卡 中 心 、PUE 值 在 1.5 以 上 的 云 计 算 数 据 中 心 除 外 );

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承办展览展示;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设、

文 化 用 品 、 体 育 用 品 、 电 子 产 品 。( 企 业 依 法 自 主 选 择 经 营 项 目 ,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依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依 批 准 的 内 容

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动 。)

北 京 天 马 汇 金 医 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是 为 本 次 设 立 霍 尔 果 斯 市 泊 云

利 民 电 子 商 务 有 限 公 司 项 目 专 门 设 立 的 企 业 。北 京 天 马 汇 金 医 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为 王 咨 ( 自 然 人 ), 公 司 股 东 为 王 咨 及 王 员 圆 ,

各 出 资 1000 万 元 。

北京天马汇金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王 咨 及 王 员 圆 均 与本公司无关联关系。

2

(三)对外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基本情况

1.1 国 药 集 团 药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甲 方 ”)、 北 京 泊 云 利 康

医 药 信 息 咨 询 中 心 ( 有 限 合 伙 )( 以 下 简 称 “ 乙 方 ”)、 邓 劲 光 ( 以 下

简 称“ 丙 方 ”)、北 京 天 马 汇 金 医 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简 称“ 丁 方 ”)

四 方 同 意 共 同 出 资 设 立【 霍 尔 果 斯 市 泊 云 利 民 电 子 商 务 有 限 公 司 】 以

工 商 核 名 为 准 , 以 下 简 称 “ 公 司 ” 或 “ 新 公 司 ”)。

1.2 甲 方 以 货 币 出 资 人 民 币 180 万 元 ,认 缴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人 民 币 180

万 元 , 占 公 司 全 部 注 册 资 本 的 18%, 持 有 同 等 比 例 新 公 司 股 权 ; 乙 方

以 货 币 出 资 人 民 币 400 万 元 ,认 缴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人 民 币 400 万 元 ,占

公 司 全 部 注 册 资 本 的 40%, 持 有 同 等 比 例 新 公 司 股 权 ; 丙 方 以 货 币 出

资 人 民 币 340 万 元 ,认 缴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人 民 币 340 万 元 ,占 公 司 全 部

注 册 资 本 的 34%, 持 有 同 等 比 例 新 公 司 股 权 ; 丁 方 以 货 币 出 资 人 民 币

80 万 元 , 认 缴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人 民 币 80 万 元 , 占 公 司 全 部 注 册 资 本 的

8%, 持 有 同 等 比 例 新 公 司 股 权 。

第二条 公司治理

2.1 各方同意将共同制定新公司章程,并就以下内容达成共识:

( 1)新 公 司 设 董 事 会 ,董 事 会 由 五 人 组 成 ,其 中 甲 方 委 派 一 人 ,

乙方委派二人,丙方委派二人。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 2) 新 公 司 设 监 事 一 人 , 由 乙 方 委 派 ;

( 3) 新 公 司 总 经 理 由 股 东 推 荐 , 董 事 会 会 聘 任 , 新 公 司 副 总 经

理、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

2.2 新 公 司 经 营 班 子 成 员 的 任 命 应 当 符 合 公 司 法 以 及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且应当符合现代企业制度以及公司治理结构。

2.3 公 司 弥 补 亏 损 和 提 取 法 定 公 积 金 后 所 余 税 后 利 润 ,按 照 公 司 章 程

进 行 分 配 。各 方 同 意 ,公 司 每 年 向 股 东 分 配 公 司 当 年 利 润( 扣 除 法 定

公 积 金 及 弥 补 以 前 年 度 亏 损 后 ) 的 【 30%- 50% 】, 但 若 公 司 当 年 资 产

3

负 债 率 达 到 或 超 过【 75%】,则 各 方 股 东 一 致 同 意 公 司 当 年 不 进 行 分 红 。

2.4 股 东 向 股 东 以 外 的 人 转 让 股 权 , 应 当 经 其 他 股 东 过 半 数 同 意 。

第三条 公司经营

3.1 新 公 司 定 位 为 医 药 互 联 网 营 销 公 司 ,通 过 打 造 大 健 康 产 品 全 品 类

互 联 网 营 销 平 台 ,整 合 上 游 产 品 及 下 游 零 售 商 的 营 销 、信 息 资 源 ,实

现 线 上 信 息 技 术 +线 下 物 流 体 系 +线 下 药 店 合 作 ,推 动 移 动 互 联 网 业 务

发展。

3.2 新 公 司 将 以 提 供 产 品 流 向 统 计 与 分 析 、 产 品 大 数 据 挖 掘 与 加 工 、

产 品 营 销 方 案 策 划 及 监 督 执 行 、广 告 ,以 及 交 易 撮 合 、平 台 使 用 等 为

其主要服务内容及收入来源。

3.3 为 实 现 本 协 议 合 作 目 的 , 各 方 将 发 挥 各 自 优 势 , 投 入 优 势 资 源 ,

并协调各自相关方协作事项,以保证和促进新公司经营及业务开展,

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四条 保密

4.1 各 方 对 本 次 合 作 内 容 及 本 次 合 作 涉 及 的 双 方 保 密 信 息 均 负 有 严 格

保密义务和责任。

4.2 根 据 法 律 规 定 、或 根 据 具 有 司 法 管 辖 权 的 任 何 法 院 的 规 定 、或 根

据 政 府 或 甲 方 、 乙 方 证 券 上 市 地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专 业 /监 管 机 关 所 规 定

须 作 披 露 的 机 密 信 息 ,或 者 获 得 信 息 提 供 方 的 事 先 同 意 而 披 露 或 使 用

此等机密信息的,不属于违反本协议保密的约定。

第五条 违约责任

本 协 议 签 订 后 ,各 方 应 严 格 遵 守 本 协 议 规 定 的 各 项 条 款 ,如 其 中 一 方

有 违 约 行 为 ,应 尽 最 大 努 力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还 须 赔 偿 其 余 各 方 因 此 直

接或间接遭受的任何损失。

二、国药诊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一)基本情况概述:

4

经 公 司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第 十 四 次 会 议 审 议 批 准 ,公 司 拟 与 北 京 若 华

医 疗 器 械 有 限 公 司 共 同 投 资 新 设 国 药 诊 疗 科 技( 北 京 )有 限 公 司( 以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核 准 的 名 称 为 准 )。 公 司 拟 出 资 255 万 元 , 持 有 新

设 国 药 诊 疗 科 技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51%的 股 份 。

本 公 司 与 上 述 投 资 方 无 关 联 关 系 ,暨 本 次 投 资 设 立 不 构 成 关 联 交

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次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对外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基本情况

1.1 国 药 集 团 药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简 称“ 甲 方 ”)、北 京 若 华 医 疗

器 械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乙 方 ”) 同 意 共 同 出 资 设 立 【 国 药 诊 疗 科

技( 北 京 )有 限 公 司 】有 限 公 司( 以 工 商 核 名 为 准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

或 “ 新 公 司 ”)。

1.2 甲 方 以 货 币 出 资 人 民 币 255 万 元 ,认 缴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人 民 币 255

万 元 , 占 公 司 全 部 注 册 资 本 的 51%, 持 有 同 等 比 例 新 公 司 股 权 ; 乙 方

以 货 币 出 资 人 民 币 245 万 元 ,认 缴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人 民 币 245 万 元 ,占

公 司 全 部 注 册 资 本 的 49%, 持 有 同 等 比 例 新 公 司 股 权 。

第二条 公司治理

2.1 双 方 同 意 将 共 同 制 定 新 公 司 章 程 , 并 就 以 下 内 容 达 成 共 识 :

( 1)新 公 司 设 董 事 会 ,董 事 会 由 五 人 组 成 ,其 中 甲 方 委 派 三 人 ,

乙方委派二人。董事长由甲方推荐,董事会选举产生;

( 2) 新 公 司 设 监 事 二 人 , 由 甲 方 和 乙 方 各 委 派 一 人 ;

( 3) 新 公 司 设 总 经 理 一 名 。 总 经 理 由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进 行 推

荐,董事会聘任;新公司财务总监由甲方直接委派。

2.2 新 公 司 经 营 班 子 成 员 的 任 命 应 当 符 合 公 司 法 以 及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且应当符合现代企业制度以及公司治理结构。

2.3 公 司 弥 补 亏 损 和 提 取 法 定 公 积 金 后 所 余 税 后 利 润 ,按 照 公 司 章 程

5

进 行 分 配 。双 方 同 意 ,公 司 原 则 上 向 股 东 分 配 公 司 上 一 年 度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扣 除 法 定 公 积 金 及 弥 补 以 前 年 度 亏 损 后 ) 的 30%-50%, 但 若 公

司 当 年 资 产 负 债 率 达 到 或 超 过【 75%】,则 双 方 一 致 同 意 公 司 当 年 不 进

行分红。

第三条 公司经营

3.1 本 协 议 签 订 后 ,双 方 协 助 新 公 司 办 理 新 公 司 经 营 所 需 的 各 项 资 质

证照。

3.2 乙 方 将 其 所 有 体 外 诊 断 试 剂 及 相 关 耗 材 的 终 端 销 售 以 及 物 流 配 送

业务转移至新公司。

3.3 甲 方 将 其 所 有 的 诊 断 试 剂 、耗 材 的 销 售 及 物 流 配 送 业 务 转 移 至 新

公司。

3.4 新 公 司 成 立 后 ,诊 断 试 剂 、耗 材 业 务 相 关 的 推 广 及 对 新 公 司 客 户

的售后维修、保养服务仍然由乙方负责。

3.5 双 方 同 意 , 新 公 司 将 适 用 甲 方 颁 发 的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进 行 财 务 管

理 ,遵 从 甲 方 对 子 公 司 的 管 理 制 度 。新 公 司 业 务 和 财 务 系 统 将 统 一 采

用 甲 方 业 务 系 统 与 财 务 系 统 ,统 一 执 行 甲 方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按 甲 方 子

公 司 模 式 管 理 。双 方 均 有 权 指 定 审 计 机 构 不 定 期 对 新 公 司 的 财 务 和 经

营状况进行审计,新公司和各方须配合审计。

3.6 双 方 同 意 , 新 公 司 的 业 务 及 运 营 等 应 按 甲 方 对 子 公 司 的 要 求 管

理 ,应 收 帐 款 、应 付 帐 款 、库 存 、毛 利 等 指 标 应 符 合 甲 方 对 子 公 司 的

财 务 、运 营 指 标 等 管 理 要 求 ,并 按 甲 方 对 新 公 司 下 达 的 预 算 指 标 执 行 。

第四条 保密

4.1 各 方 对 本 次 合 作 内 容 及 本 次 合 作 涉 及 的 双 方 保 密 信 息 均 负 有 严 格

保密义务和责任。

4.2 根 据 法 律 规 定 、或 根 据 具 有 司 法 管 辖 权 的 任 何 法 院 的 规 定 、或 根

据 政 府 或 甲 方 、 乙 方 证 券 上 市 地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专 业 /监 管 机 关 所 规 定

须 作 披 露 的 机 密 信 息 ,或 者 获 得 信 息 提 供 方 的 事 先 同 意 而 披 露 或 使 用

6

此等机密信息的,不属于违反本协议保密的约定。

第五条 违约责任

本 协 议 签 订 后 ,各 方 应 严 格 遵 守 本 协 议 规 定 的 各 项 条 款 ,如 其 中 一 方

有 违 约 行 为 ,应 尽 最 大 努 力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还 须 赔 偿 其 余 各 方 因 此 直

接或间接遭受的任何损失。

特此公告。

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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