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511 股票简称:国药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6-071
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合资新设霍尔果斯市泊云利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国药诊疗科
技(北京)有限公司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霍尔果斯市泊云利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一)基本情况概述:
经 公 司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第 十 四 次 会 议 审 议 批 准 ,公 司 拟 与 北 京 泊 云
利 康 医 药 信 息 咨 询 中 心 ( 有 限 合 伙 )、 邓 劲 光 先 生 和 北 京 天 马 汇 金 医
药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投资新设霍尔果斯市泊云利民电子商务有限公
司 ( 以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核 准 的 名 称 为 准 )。 公 司 拟 出 资 180 万 元 ,
持 有 霍 尔 果 斯 市 泊 云 利 民 电 子 商 务 有 限 公 司 18%的 股 份 。
本 公 司 与 上 述 各 投 资 方 无 关 联 关 系 ,暨 本 次 投 资 设 立 不 构 成 关 联
交 易 。依 据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及 公 司《 章 程 》的 相 关 规 定 ,
本次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投资方基本情况
1、 北 京 泊 云 利 康 医 药 信 息 咨 询 中 心 ( 有 限 合 伙 )
(1) 注 册 资 本 : 421 万 人 民 币
(2) 企 业 性 质 : 有 限 合 伙
(3) 住 所 : 北 京 市 丰 台 区 黄 土 岗 高 阳 村 2 号 楼 A 座 6534 室
(4)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文 杰
(5) 经 营 范 围 :技 术 推 广 、开 发 、转 让 、咨 询 、技 术 服 务 ,信 息
咨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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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泊 云 利 康 医 药 信 息 咨 询 中 心( 有 限 合 伙 )是 为 本 次 设 立 霍 尔
果 斯 市 泊 云 利 民 电 子 商 务 有 限 公 司 项 目 专 门 设 立 的 ,北 京 泊 云 利 华 科
技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作 为 该 有 限 合 伙 的 负 责 人 。北 京 泊 云 利 华 科 技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的 实 际 控 制 人 为 李 文 杰 先 生 ( 自 然 人 )。
北 京 泊 云 利 康 医 药 信 息 咨 询 中 心 ( 有 限 合 伙 )、 北 京 泊 云 利 华 科
技发展有限公司及李文杰先生与本公司均无关联关系。
2、 北 京 天 马 汇 金 医 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1) 注 册 资 本 : 2000 万 人 民 币
(2)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3) 住 所 : 北 京 市 门 头 沟 区 石 龙 经 济 开 发 区 永 安 路 20 号 3 号 楼
A-4402 室
(4)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咨
(5) 经 营 范 围 :技 术 开 发 、转 让 、服 务 、咨 询 、推 广 ;企 业 形 象
策 划 ;计 算 机 软 硬 件 开 发 ;计 算 机 系 统 集 成 ;会 议 服 务 ;数 据 处 理( 数
据 处 理 中 的 银 行 卡 中 心 、PUE 值 在 1.5 以 上 的 云 计 算 数 据 中 心 除 外 );
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承办展览展示;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设、
文 化 用 品 、 体 育 用 品 、 电 子 产 品 。( 企 业 依 法 自 主 选 择 经 营 项 目 ,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依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依 批 准 的 内 容
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动 。)
北 京 天 马 汇 金 医 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是 为 本 次 设 立 霍 尔 果 斯 市 泊 云
利 民 电 子 商 务 有 限 公 司 项 目 专 门 设 立 的 企 业 。北 京 天 马 汇 金 医 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为 王 咨 ( 自 然 人 ), 公 司 股 东 为 王 咨 及 王 员 圆 ,
各 出 资 1000 万 元 。
北京天马汇金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王 咨 及 王 员 圆 均 与本公司无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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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外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基本情况
1.1 国 药 集 团 药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甲 方 ”)、 北 京 泊 云 利 康
医 药 信 息 咨 询 中 心 ( 有 限 合 伙 )( 以 下 简 称 “ 乙 方 ”)、 邓 劲 光 ( 以 下
简 称“ 丙 方 ”)、北 京 天 马 汇 金 医 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简 称“ 丁 方 ”)
四 方 同 意 共 同 出 资 设 立【 霍 尔 果 斯 市 泊 云 利 民 电 子 商 务 有 限 公 司 】 以
工 商 核 名 为 准 , 以 下 简 称 “ 公 司 ” 或 “ 新 公 司 ”)。
1.2 甲 方 以 货 币 出 资 人 民 币 180 万 元 ,认 缴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人 民 币 180
万 元 , 占 公 司 全 部 注 册 资 本 的 18%, 持 有 同 等 比 例 新 公 司 股 权 ; 乙 方
以 货 币 出 资 人 民 币 400 万 元 ,认 缴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人 民 币 400 万 元 ,占
公 司 全 部 注 册 资 本 的 40%, 持 有 同 等 比 例 新 公 司 股 权 ; 丙 方 以 货 币 出
资 人 民 币 340 万 元 ,认 缴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人 民 币 340 万 元 ,占 公 司 全 部
注 册 资 本 的 34%, 持 有 同 等 比 例 新 公 司 股 权 ; 丁 方 以 货 币 出 资 人 民 币
80 万 元 , 认 缴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人 民 币 80 万 元 , 占 公 司 全 部 注 册 资 本 的
8%, 持 有 同 等 比 例 新 公 司 股 权 。
第二条 公司治理
2.1 各方同意将共同制定新公司章程,并就以下内容达成共识:
( 1)新 公 司 设 董 事 会 ,董 事 会 由 五 人 组 成 ,其 中 甲 方 委 派 一 人 ,
乙方委派二人,丙方委派二人。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 2) 新 公 司 设 监 事 一 人 , 由 乙 方 委 派 ;
( 3) 新 公 司 总 经 理 由 股 东 推 荐 , 董 事 会 会 聘 任 , 新 公 司 副 总 经
理、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
2.2 新 公 司 经 营 班 子 成 员 的 任 命 应 当 符 合 公 司 法 以 及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且应当符合现代企业制度以及公司治理结构。
2.3 公 司 弥 补 亏 损 和 提 取 法 定 公 积 金 后 所 余 税 后 利 润 ,按 照 公 司 章 程
进 行 分 配 。各 方 同 意 ,公 司 每 年 向 股 东 分 配 公 司 当 年 利 润( 扣 除 法 定
公 积 金 及 弥 补 以 前 年 度 亏 损 后 ) 的 【 30%- 50% 】, 但 若 公 司 当 年 资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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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债 率 达 到 或 超 过【 75%】,则 各 方 股 东 一 致 同 意 公 司 当 年 不 进 行 分 红 。
2.4 股 东 向 股 东 以 外 的 人 转 让 股 权 , 应 当 经 其 他 股 东 过 半 数 同 意 。
第三条 公司经营
3.1 新 公 司 定 位 为 医 药 互 联 网 营 销 公 司 ,通 过 打 造 大 健 康 产 品 全 品 类
互 联 网 营 销 平 台 ,整 合 上 游 产 品 及 下 游 零 售 商 的 营 销 、信 息 资 源 ,实
现 线 上 信 息 技 术 +线 下 物 流 体 系 +线 下 药 店 合 作 ,推 动 移 动 互 联 网 业 务
发展。
3.2 新 公 司 将 以 提 供 产 品 流 向 统 计 与 分 析 、 产 品 大 数 据 挖 掘 与 加 工 、
产 品 营 销 方 案 策 划 及 监 督 执 行 、广 告 ,以 及 交 易 撮 合 、平 台 使 用 等 为
其主要服务内容及收入来源。
3.3 为 实 现 本 协 议 合 作 目 的 , 各 方 将 发 挥 各 自 优 势 , 投 入 优 势 资 源 ,
并协调各自相关方协作事项,以保证和促进新公司经营及业务开展,
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四条 保密
4.1 各 方 对 本 次 合 作 内 容 及 本 次 合 作 涉 及 的 双 方 保 密 信 息 均 负 有 严 格
保密义务和责任。
4.2 根 据 法 律 规 定 、或 根 据 具 有 司 法 管 辖 权 的 任 何 法 院 的 规 定 、或 根
据 政 府 或 甲 方 、 乙 方 证 券 上 市 地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专 业 /监 管 机 关 所 规 定
须 作 披 露 的 机 密 信 息 ,或 者 获 得 信 息 提 供 方 的 事 先 同 意 而 披 露 或 使 用
此等机密信息的,不属于违反本协议保密的约定。
第五条 违约责任
本 协 议 签 订 后 ,各 方 应 严 格 遵 守 本 协 议 规 定 的 各 项 条 款 ,如 其 中 一 方
有 违 约 行 为 ,应 尽 最 大 努 力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还 须 赔 偿 其 余 各 方 因 此 直
接或间接遭受的任何损失。
二、国药诊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一)基本情况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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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公 司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第 十 四 次 会 议 审 议 批 准 ,公 司 拟 与 北 京 若 华
医 疗 器 械 有 限 公 司 共 同 投 资 新 设 国 药 诊 疗 科 技( 北 京 )有 限 公 司( 以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核 准 的 名 称 为 准 )。 公 司 拟 出 资 255 万 元 , 持 有 新
设 国 药 诊 疗 科 技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51%的 股 份 。
本 公 司 与 上 述 投 资 方 无 关 联 关 系 ,暨 本 次 投 资 设 立 不 构 成 关 联 交
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次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对外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基本情况
1.1 国 药 集 团 药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简 称“ 甲 方 ”)、北 京 若 华 医 疗
器 械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乙 方 ”) 同 意 共 同 出 资 设 立 【 国 药 诊 疗 科
技( 北 京 )有 限 公 司 】有 限 公 司( 以 工 商 核 名 为 准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
或 “ 新 公 司 ”)。
1.2 甲 方 以 货 币 出 资 人 民 币 255 万 元 ,认 缴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人 民 币 255
万 元 , 占 公 司 全 部 注 册 资 本 的 51%, 持 有 同 等 比 例 新 公 司 股 权 ; 乙 方
以 货 币 出 资 人 民 币 245 万 元 ,认 缴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人 民 币 245 万 元 ,占
公 司 全 部 注 册 资 本 的 49%, 持 有 同 等 比 例 新 公 司 股 权 。
第二条 公司治理
2.1 双 方 同 意 将 共 同 制 定 新 公 司 章 程 , 并 就 以 下 内 容 达 成 共 识 :
( 1)新 公 司 设 董 事 会 ,董 事 会 由 五 人 组 成 ,其 中 甲 方 委 派 三 人 ,
乙方委派二人。董事长由甲方推荐,董事会选举产生;
( 2) 新 公 司 设 监 事 二 人 , 由 甲 方 和 乙 方 各 委 派 一 人 ;
( 3) 新 公 司 设 总 经 理 一 名 。 总 经 理 由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进 行 推
荐,董事会聘任;新公司财务总监由甲方直接委派。
2.2 新 公 司 经 营 班 子 成 员 的 任 命 应 当 符 合 公 司 法 以 及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且应当符合现代企业制度以及公司治理结构。
2.3 公 司 弥 补 亏 损 和 提 取 法 定 公 积 金 后 所 余 税 后 利 润 ,按 照 公 司 章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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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 行 分 配 。双 方 同 意 ,公 司 原 则 上 向 股 东 分 配 公 司 上 一 年 度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扣 除 法 定 公 积 金 及 弥 补 以 前 年 度 亏 损 后 ) 的 30%-50%, 但 若 公
司 当 年 资 产 负 债 率 达 到 或 超 过【 75%】,则 双 方 一 致 同 意 公 司 当 年 不 进
行分红。
第三条 公司经营
3.1 本 协 议 签 订 后 ,双 方 协 助 新 公 司 办 理 新 公 司 经 营 所 需 的 各 项 资 质
证照。
3.2 乙 方 将 其 所 有 体 外 诊 断 试 剂 及 相 关 耗 材 的 终 端 销 售 以 及 物 流 配 送
业务转移至新公司。
3.3 甲 方 将 其 所 有 的 诊 断 试 剂 、耗 材 的 销 售 及 物 流 配 送 业 务 转 移 至 新
公司。
3.4 新 公 司 成 立 后 ,诊 断 试 剂 、耗 材 业 务 相 关 的 推 广 及 对 新 公 司 客 户
的售后维修、保养服务仍然由乙方负责。
3.5 双 方 同 意 , 新 公 司 将 适 用 甲 方 颁 发 的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进 行 财 务 管
理 ,遵 从 甲 方 对 子 公 司 的 管 理 制 度 。新 公 司 业 务 和 财 务 系 统 将 统 一 采
用 甲 方 业 务 系 统 与 财 务 系 统 ,统 一 执 行 甲 方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按 甲 方 子
公 司 模 式 管 理 。双 方 均 有 权 指 定 审 计 机 构 不 定 期 对 新 公 司 的 财 务 和 经
营状况进行审计,新公司和各方须配合审计。
3.6 双 方 同 意 , 新 公 司 的 业 务 及 运 营 等 应 按 甲 方 对 子 公 司 的 要 求 管
理 ,应 收 帐 款 、应 付 帐 款 、库 存 、毛 利 等 指 标 应 符 合 甲 方 对 子 公 司 的
财 务 、运 营 指 标 等 管 理 要 求 ,并 按 甲 方 对 新 公 司 下 达 的 预 算 指 标 执 行 。
第四条 保密
4.1 各 方 对 本 次 合 作 内 容 及 本 次 合 作 涉 及 的 双 方 保 密 信 息 均 负 有 严 格
保密义务和责任。
4.2 根 据 法 律 规 定 、或 根 据 具 有 司 法 管 辖 权 的 任 何 法 院 的 规 定 、或 根
据 政 府 或 甲 方 、 乙 方 证 券 上 市 地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专 业 /监 管 机 关 所 规 定
须 作 披 露 的 机 密 信 息 ,或 者 获 得 信 息 提 供 方 的 事 先 同 意 而 披 露 或 使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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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等机密信息的,不属于违反本协议保密的约定。
第五条 违约责任
本 协 议 签 订 后 ,各 方 应 严 格 遵 守 本 协 议 规 定 的 各 项 条 款 ,如 其 中 一 方
有 违 约 行 为 ,应 尽 最 大 努 力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还 须 赔 偿 其 余 各 方 因 此 直
接或间接遭受的任何损失。
特此公告。
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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