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16)
证券代码:000861 证券简称:海印股份 公告编号:2016-62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502 号文核准,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8
日公开发行了 1,111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募集资
金总额 111,100 万元。
本次扣除承销保荐费(2,000 万元)、证券登记费(11.11 万元)
后的余额 109,088.89 万元已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于 2016 年 6 月
16 日汇入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进行验证,并出具了【2016】京会兴验字第
03010008 号《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证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促
进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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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
州越秀支行(以下简称“建行越秀支行”)于 2016 年 7 月 5 日签订了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6
日披露的 2016-48 号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变更情况
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29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户
的议案》,同意公司注销在建行越秀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同时分别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新城支行和广州农村商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支行(以下合称 “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开
设新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将原募集资金专户剩余募集资金及结算利
息分别转入新开设的两个募集资金专户,两个募集资金专户都仅用于
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原康桥镇)25 街坊 60/1 丘项目募集资金的
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
中信建投证券发表了同意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30 日披露的 2016-60 号 《关于变更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
集资金专户的公告》)
三、本次重新签订三方监管协议情况
公司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于 2016 年 8
月 15 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分别在上述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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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已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账号为 11016710954006,截止 2016 年 8 月 1 日,专户余额为
53,059.48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原康桥镇)
25 街坊 60/1 丘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已在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支行开设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05871987000001891,截止 2016 年 8 月 1 日,
专户余额为 54,512.5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原
康桥镇)25 街坊 60/1 丘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用途。
(二)公司和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信建投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
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
信建投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
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
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应当配合中
信建投证券的调查与查询。
(四)公司授权中信建投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旭、刘湘玫可
以随时到募集资金存放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存
放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
代表人向募集资金存放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建投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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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
介绍信。
(五)募集资金存放银行按月(每月 23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
账单,并抄送中信建投证券。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以孰低为原则),募集资金存放银行
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中信建投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
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八)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如发现公司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
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中信建投证券,并配合中信建投证券进行
调查和核实。中信建投证券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现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
(九)中信建投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中信建投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
资金存放银行,同时向公司、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
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十)募集资金存放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建投证券出具对
账单或向中信建投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
建投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中信建投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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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一)中信建投证券应当每季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
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中信建投证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公
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如公司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
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中信建投证券应当在其核查报
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
核查意见。公司、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应积极协助和配合中信建投证券
的上述工作。
(十二)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
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三)本协议自公司、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中信建投证券三方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
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中信建投证券义务至持
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17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特此公告。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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