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研集团: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进展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8-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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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398 证券简称:建研集团 公告编号:2016-028

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

相关制度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9 日刊载于《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公告

编号:2016-023)。

经多方论证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16 日召开第三届董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同意对

前期《公司章程》的部分修订条款进行调整,其余修订内容及《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修订内容与 2016 年 8 月 9 日披露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

公告》(公告编号:2016-023)中的修订内容一致。此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将提交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为《公司章程》部分修订调整的内容:

前次拟修订条款 最新修订条款

第四十条 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 第四十条 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

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 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达到 3%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 日内 行股份达到 3%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 日内

向公司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 向公司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

股东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 股东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进展公告

司已发行股份达到 3%时,其所持公司已发行股份每 司已发行股份达到 3%时,其所持公司已发行股份每

增加或减少 3%,应当依据前款规定报告。 增加或减少 3%,应当依据前款规定报告。

投资者或股东作出报告前及作出报告后 2 个交易日 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介绍

内不得再买卖公司股票。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包括基本信息、财务状况、实际控制人信息、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介绍(包括基本信息、财务状况、 致行动安排等)、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变动方式、

实际控制人信息、一致行动安排等)、本次权益变 本次交易的资金来源、本次交易的后续安排、对公

动的目的及变动方式、本次交易的资金来源、本次 司稳定经营情况的影响、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份

交易的后续安排、对公司稳定经营情况的影响、前 的情况、其他重要事项、备查文件、信息披露义务

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其他重要事项、备 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声明。

查文件、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声明。 投资者或股东未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

投资者或股东未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 章程上述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或履行义务过程中存

章程上述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或履行义务过程中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构成恶意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构成恶意 收购,应承担以下责任:

收购,应承担以下责任: (1)收购行为给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

(1)收购行为给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 赔偿其他股东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偿其他股东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2)公司董事会及其他股东有权向中国证监会、

(2)公司董事会及其他股东有权向中国证监会、证 证券交易所提出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要求;

券交易所提出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要求; (3)因投资者或股东违反上述规定收购或控制公

(3)因投资者或股东违反上述规定收购或控制公司 司股份,导致其他股东对收购或控制公司股份的合

股份,导致其他股东对收购或控制公司股份的合法 法性、有效性产生法律争议的,在争议解决前,该

性、有效性产生法律争议的,在争议解决前,该投 投资者或股东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与公司收购、反

资者或股东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与公司收购、反收 收购相关议案时,应当回避表决。

购相关议案时,应当回避表决。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三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

分之二以上选举产生。 过半数(不含半数)选举产生。

罢免董事长的程序比照前款执行。违反本条规定而

做出的选举、罢免董事长的决议无效。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进展公告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的 (三)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紧急情况下或出现公司处于重大危机的紧急情况

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

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提交

报告。报告中应当包含紧急情况发生的状态、行使

特别处置权的必要性等内容。

(四)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

特此公告。

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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