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398 证券简称:建研集团 公告编号:2016-028
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
相关制度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9 日刊载于《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公告
编号:2016-023)。
经多方论证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16 日召开第三届董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同意对
前期《公司章程》的部分修订条款进行调整,其余修订内容及《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修订内容与 2016 年 8 月 9 日披露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
公告》(公告编号:2016-023)中的修订内容一致。此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将提交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为《公司章程》部分修订调整的内容:
前次拟修订条款 最新修订条款
第四十条 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 第四十条 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
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 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达到 3%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 日内 行股份达到 3%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 日内
向公司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 向公司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
股东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 股东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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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已发行股份达到 3%时,其所持公司已发行股份每 司已发行股份达到 3%时,其所持公司已发行股份每
增加或减少 3%,应当依据前款规定报告。 增加或减少 3%,应当依据前款规定报告。
投资者或股东作出报告前及作出报告后 2 个交易日 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介绍
内不得再买卖公司股票。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包括基本信息、财务状况、实际控制人信息、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介绍(包括基本信息、财务状况、 致行动安排等)、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变动方式、
实际控制人信息、一致行动安排等)、本次权益变 本次交易的资金来源、本次交易的后续安排、对公
动的目的及变动方式、本次交易的资金来源、本次 司稳定经营情况的影响、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份
交易的后续安排、对公司稳定经营情况的影响、前 的情况、其他重要事项、备查文件、信息披露义务
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其他重要事项、备 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声明。
查文件、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声明。 投资者或股东未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
投资者或股东未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 章程上述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或履行义务过程中存
章程上述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或履行义务过程中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构成恶意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构成恶意 收购,应承担以下责任:
收购,应承担以下责任: (1)收购行为给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
(1)收购行为给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 赔偿其他股东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偿其他股东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2)公司董事会及其他股东有权向中国证监会、
(2)公司董事会及其他股东有权向中国证监会、证 证券交易所提出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要求;
券交易所提出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要求; (3)因投资者或股东违反上述规定收购或控制公
(3)因投资者或股东违反上述规定收购或控制公司 司股份,导致其他股东对收购或控制公司股份的合
股份,导致其他股东对收购或控制公司股份的合法 法性、有效性产生法律争议的,在争议解决前,该
性、有效性产生法律争议的,在争议解决前,该投 投资者或股东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与公司收购、反
资者或股东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与公司收购、反收 收购相关议案时,应当回避表决。
购相关议案时,应当回避表决。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三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
分之二以上选举产生。 过半数(不含半数)选举产生。
罢免董事长的程序比照前款执行。违反本条规定而
做出的选举、罢免董事长的决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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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的 (三)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紧急情况下或出现公司处于重大危机的紧急情况
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
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提交
报告。报告中应当包含紧急情况发生的状态、行使
特别处置权的必要性等内容。
(四)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
特此公告。
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