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1]102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潮宏基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
本人作为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针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事项,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
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
司与廖创宾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的议案》等议案中涉及的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切实可行,募集资金的使
用有助于公司发展战略的实施,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保持公司长期稳定的发
展。
2、关联方符合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对象资格。
3、公司与关联方签订的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条款设置合
理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公平、公开、合理,公司董事会会
议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
独立董事:李书玲、余应敏、解浩然
2016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