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雾环保: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8-16 20:2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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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56 证券简称:神雾环保 公告编号:2016‐059

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6 年 8 月 16 日(星期二)下午 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8 月 15 日-2016 年 8 月 16 日。其中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8 月 16 日上午 9:30-

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8 月 15 日 15:00 至 2016 年 8 月 16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方式。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 人,持有公司股份

496,462,53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9.1535%,其中: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为496,460,13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1533%。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4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2%。

以上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即 2016 年 8 月 10 日交易结束后登

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吴道洪先生主持,公司全体

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

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

行表决。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投票结果:同意 496,462,5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

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

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审议《关于继续为全资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投票结果:同意 496,462,5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

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

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石有明律师、王禹律师现场见

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

形;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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