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源电气: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完成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8-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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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58 证券简称:森源电气 公告编号:2016-054

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

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基于对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价值的认可和未来发展的信心,

同时为维护资本市场稳定,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控股股东河南森源集

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源集团”)自 2016 年 2 月 16 日起六个月内,根据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

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择机增持公司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 18 元/股,累计增持

金额不超过 15 亿元人民币。详情请见公司于 2016 年 2 月 16 日、 2016 年 5 月 6 日、2016

年 5 月 10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2016-018)、《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进展

公告》(2016-037)、《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达到 1%的公告》(2016-038)。截至 2016

年 8 月 16 日,本次增持计划期限已届满,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情况概述

1、增持人:森源集团

2、增持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进行。本次增持是通过华

泰证券“远见 6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管计划”)进行。

3、具体增持的股份数量及比例:

增持 增持均价 增持股数

股东名称 增持期间 增持金额 (元) 披露情况

方式 (元/股) (股)

竞价 2016.5.5- 公 告 编 号 :

森源集团 17.78 6,999,899 124,448,705.73

交易 2016.5.6 2016-037

竞价 公 告 编 号 :

森源集团 2016.5.9 17.39 2,999,912 52,163,629.86

交易 2016-038

4、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后控股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增持计划前,公司控股股东森源集团持有公司 198,295,04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

本的 24.92%,公司实际控制人楚金甫先生持有公司 168,240,256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1.15%,森源集团控股子公司河南隆源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91,929,600 股股份,占公司

总股本的 11.55%,实际控制人楚金甫先生直接和间接合计控制公司 57.62%的股份。

增持计划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森源集团共持有公司 208,294,851 股股份,占公司总

股本的 26.18%,公司实际控制人楚金甫先生持有公司 168,240,256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的 21.15%,森源集团控股子公司河南隆源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91,929,600 股股份,占公

司总股本的 11.55%,实际控制人楚金甫先生直接和间接合计控制公司 58.88%的股份。

2016 年 7 月 12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的《关于核准河南森源电气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311 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

行不超过 155,619,500 股新股。2016 年 8 月 10 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股份登记,新增股份 134,161,489 股,股本由 795,595,488 股

变更为 929,756,977 股。实际控制人楚金甫先生直接和间接合计控制公司 468,464,707 股

股份,占非公开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 50.39%。

二、相关承诺及说明

1、森源集团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部

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2、森源集团承诺: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次控股股东森源集团增持公司股份计划不影响公司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股权

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三、律师对本次增持的法律意见

1、增持人系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

六条规定的禁止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合法主体资格。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增持已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3、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系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增持人本次增持符合《证

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本次增持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增持人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

豁免要约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的条件。

特此公告。

河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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