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原集团:关于专利权行政诉讼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8-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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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86 证券简称:天原集团 公告编号:2016-060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专利权行政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原集团”或“公司”)

于 2016 年 8 月 15 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

京行终字 1428 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3 年 11 月 12 日,自然人吕翠云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

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由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南开大学、新晃新中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共有的发明专利(专利号:

201110359617.9,专利名称:一种用于合成氯乙烯的低汞复合催化剂

及其制备方法)无效。

二、判决结果

2014 年 5 月 22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无效宣

告请求审查决定(第 22905 号),维持 201110359617.9 号发明专利权

有效。

当事人吕翠云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此项决定,

于 2014 年 12 月 17 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撤

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第 22095 号无效宣告请求

决定”。2015 年 10 月 20 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行政判决

((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 10364 号),驳回原告吕翠云的诉讼请

求。

当事人吕翠云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向北京市高级

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2014)一中行(知)初字

第 10364 号)和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第 22905 号)。 2016 年 6

月 16 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行政判决((2016)京行终字 1428

号),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该案件行政诉讼及一审、二审均已结束,终审判决继续维持宜宾

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开大学、新晃新中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共有

的发明专利(专利号:201110359617.9,专利名称:一种用于合成氯

乙烯的低汞复合催化剂及其制备方法)有效。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将继续发挥在低汞触媒方面的自主知识产权优势,切实维护公司

的合法权益,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低汞触媒行业发展,重视自

主知识产权获取、维护。此事项没有也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任

何影响。

如有相关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切实维护公司

和股东的经济利益。

四、备查文件

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

22905 号);

2、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一中行(知)

初字第 10364 号);

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京行终字 1428 号)。

特此公告。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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