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43 证券简称:万润股份 公告编号:2016-046
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证监许可[2016]1314 号文《关于核准中
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29 日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七名特定投资者共
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3,782,036.00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
股 发 行 价 格 为 人 民 币 43.31 元 。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1,029,999,979.16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含承销商承销保荐费、律师费、注
册 会 计 师费 用 等 ) 人民 币 26,507,782.04 元 , 实 际募 集 资 金金 额 为 人民 币
1,003,492,197.12 元。上述资金于 2016 年 8 月 4 日到位,业经瑞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瑞华验字[2016]37050006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保荐机构东方花旗
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花旗”)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
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账号为 14620154500000284,截止 2016 年 8 月 11 日,账户余额为
1,003,492,197.12 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收购 MP Biomedicals, LLC 100%股权
和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及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东方花旗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东方花旗应当依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讯等方式行使其监
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东方花旗的调查与查询。东方花旗根据监管要求
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东方花旗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郁建、崔洪军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
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东方花旗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东方花旗。
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公
司及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东方花旗,专户银行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
单。
七、东方花旗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东方花旗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监管协议的要求向公司、
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监管协
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东方花旗出具对账单或向东方花旗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东方花旗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
监管协议并注销专户。
九、监管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东方花旗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
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东方花旗督导期
结束后(2017 年 12 月 31 日)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0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