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药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审核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关联交
易实施指引》和《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药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认真审
阅了相关资料,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
表如下审核意见:
一、对《关于改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
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审核意见
公司拟聘任的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
能力,能够满足公司未来审计工作的要求,且有助于提高公司财务工
作和审计工作的效率。同意公司改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负责财务与内部控制审计工作,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和股东大
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药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审核意见》之签字页)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签字:
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