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药股份: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声明

来源:上交所 2016-08-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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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药股份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声明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各专项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国药

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

态度,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

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我们认真查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并了解

了详细情况,作出如下认可声明:

一、关于改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改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

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聘用、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字[1996]

1 号)的规定。

公司拟聘任的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

能力,能够满足公司未来审计工作的要求,且有助于提高公司财务工

作和审计工作的效率。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因此,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

议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投资设立霍尔果斯市泊云利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议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我们认为该对外投资新

设公司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三、投资设立国药诊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议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我们认为该对外投资新

设公司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以下内容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药股份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声明》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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