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药股份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声明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各专项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国药
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
态度,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
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我们认真查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并了解
了详细情况,作出如下认可声明:
一、关于改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改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
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聘用、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字[1996]
1 号)的规定。
公司拟聘任的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
能力,能够满足公司未来审计工作的要求,且有助于提高公司财务工
作和审计工作的效率。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因此,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
议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投资设立霍尔果斯市泊云利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议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我们认为该对外投资新
设公司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三、投资设立国药诊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议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我们认为该对外投资新
设公司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以下内容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药股份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声明》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