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关于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意见
鉴于李向文先生申请辞去公司非独立董事职务,根据《公司章
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本委员会现对公司股东广州汇垠日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推荐
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刘丹女士的个人资料及任职资格等事项进行了
审阅、核实并广泛征求意见后,就提名刘丹女士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12 日收到股东广州汇垠日丰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的《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候选人提名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广州汇垠日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具
备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资格。
二、经审阅刘丹女士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有《公司法》
第 147 条、第 149 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法规确定
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之现象,刘丹女士的任职资格符合
《公司法》、《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三、我们同意提名刘丹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提请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
于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意见》之签署页)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签名:
吴铁华、李刚、张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