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 2016 年
半年度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报告期公司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2016 年半年度,公司未新增关联交易事项,亦不存在与关联方发生重大关
联交易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关于规
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
[2003]56 号)等的有关规定,我们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
司对外担保事项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2016 年半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公司累计和当期没有发生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占用资金风
险。
三、关于 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6 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田景岩 徐江红 刘秀丽
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