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测试:关于调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8-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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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54 证券简称:东华测试 公告编号:2016-036

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6 年 8 月 12 日,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调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将公司股权激励

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调整为 26.66 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15 年 9 月 6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

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等

相关议案。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

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时独立财务顾问机构、律师等中介机构出

具了专项报告或意见。

2、2015 年 9 月 28 日,公司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并通过了《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3、2015 年 10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

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

立意见,律师出具了专项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

有效,确定的授权日符合相关规定。

4、2016 年 4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

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

票期权的议案》。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

出具了专项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

授权日符合相关规定。

5、2016 年 8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

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

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监事会对调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

格事项进行核实,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

出具了专项意见,认为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目前已取得必要的授权

和批准,调整程序、调整方法和调整结果符合相关规定。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方式

1、调整事由

2016 年 4 月 19 日,公司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以公司 2015 年末总

股本 138,370,201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12

元人民币(含税)。该分配方案于 2016 年 6 月 7 日实施完毕。

2、调整方式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信息披

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股票期权)实施、授予、行权与调整》

及《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的有关规定,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资金公积转增股

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派息、配股、增发等事项,公

司应对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派息的调整公式为: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

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

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根据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的派息额

V=0.01 元,本次调整前行权价格 P0 为 26.67 元,故本次调整后的行

权价格 P 为 26.66 元。

三、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

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

行)》、《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

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

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一

致同意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五、律师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东华测试本次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目前已取得

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相关调整程序、调整方法和调整结果符合《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备忘录 1 号》、《备忘录 2 号》、《备忘录 3 号》、《江

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

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

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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