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飞生物: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6年半年度报告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8-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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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6 年半年度报告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5 年

修订)》及《公司章程》、《公司独董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公

司文件的有关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关联交易事项以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等事项进行了认

真核查,对相关事项做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以下简称“《通知》”)、《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等公司文件的规定,我们对公司 2016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截至本报告期末,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

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的规定,不存在与《通知》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2、截至本报告期末,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况。

3、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也没有以前期间发生但

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二、关于 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6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反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相关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张静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同意聘任孙海

天先生、谢莉女士为公司总经理助理。

本次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

进行的,并已征得被聘任人本人的同意。被聘任人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资格与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

存在如下情形:

1)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最近三年内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3)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4)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

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

利益的情况。

独立董事: 袁林、 章新蓉、刘保奎

2016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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