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泰B股: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说明

来源:上交所 2016-08-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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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

《内蒙古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说明

条款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 为进一步规范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

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 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 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

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 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

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 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中国 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 “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

证监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 2009 2009 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公告》、

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公告》等法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

律法规及《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 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香港联合交

限公司章程》、《内蒙古伊泰煤炭股 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规则》、《内幕消息

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 披露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内蒙古伊

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蒙古

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

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公司 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公司

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 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为公司内幕信息

理、登记、披露及备案工作的日常 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工

办事机构,且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 作的日常办事机构,且是公司唯一的

露机构。 信息披露机构。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

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 当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 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

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 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

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及保密 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条款。 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根据监管要 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求,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

1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于 3 个交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根据监管要求,

易日内报公司证券部备案。未及时 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信

填写的,公司证券部有权有求内幕 息知情人登记表》,并于 3 个交易日内

信息知情人于规定时间内填写;填 报公司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备案。未

写不全的,公司证券部有权要求内 及时填写的,公司董事会日常办事机

幕信息知情人于规定时间内补充提 构有权有求内幕信息知情人于规定时

供其他信息。 间内填写;填写不全的,公司董事会

日常办事机构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

人于规定时间内补充提供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

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 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

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 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

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 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

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 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

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

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

业务,该受托事项对上市公司股价有

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

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

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

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上市公

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

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

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

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

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

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新增第十二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上市公司内

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

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上市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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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

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

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

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

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

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

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

时,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

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

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新增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

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

事项,除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填写上市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

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

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

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

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

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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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

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

国证监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公告》、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香港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规则》、《内幕消息披露指引》等法律法规

及《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

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

织实施。公司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

记、披露及备案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且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

监督。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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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严守保密义

务,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及其他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是指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

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

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

正式公开的信息。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依法披露前的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

议及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公司的经营范围和方针的重大变化;

(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臵或出售财产的决定;

(四)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包括公司收购、合并、分立、

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或董

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六)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

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订立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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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八)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九)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

成相关的决议;

(十)公司盈利预测;

(十一)公司对外提供的重大担保和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

况;

(十三)公司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或大额赔偿责任;

(十四)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五)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六)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七)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

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

(十八)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

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任一股东

所持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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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

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二十三)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

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四)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

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证券上市地法律法规、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二十七)公司证券上市地法律法规、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及《内

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所称的“重大”的标准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上市公司内幕信息

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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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因中介服务可能接触公司非公开信息的机构及其相关人

员,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保荐人、

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

员;

(六)前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七)公司上市地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员。

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如实、完整地记录

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

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由董事会秘书分类登记备案。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上市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

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

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根据监管要求,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于3个交易日内报公司董事会日常办

事机构备案。未及时填写的,公司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有权有求内幕

信息知情人于规定时间内填写;填写不全的,公司董事会日常办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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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于规定时间内补充提供其他信息。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由于职务调整、辞职、终止合作及股权

关系变动等原因导致不应再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的,公司应对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进行调整。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

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

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

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

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

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

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

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

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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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上市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

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七条

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

总。

第十二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

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上市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

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

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

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

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

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

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

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

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

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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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保密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

责任,在内幕信息于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正式公开

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十五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

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

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

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

子公司的负责人员及员工都应加强对证券、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相关政策的学习,加强自律、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内幕信息保密

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

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公布前,内幕人员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

件、盘片、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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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人员应采取相应措

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打印和复印有关内幕信息的文

字材料时,应设立警示标识,无关人员不得滞留现场。

第二十二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

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

约束。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外披露的信息应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介上公告。公司应保证第一时间内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介上披露信息,在其他公共传播媒体披露的内幕信息不得先

于这些报纸和网站。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利用

内幕信息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

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

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人员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内蒙古证监局进行备案。涉嫌违法的,将依法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

会计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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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责任 。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照《公司

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内

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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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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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注 1):

内幕信息事项(注 2):

序号 内幕信息知情 身份证号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登记时间 登记人

人姓名 码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内容 所处阶段

注3 注4 注5 注6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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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第九条

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具体档案格式由上市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定性。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

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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