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泰B股: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说明

来源:上交所 2016-08-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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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关于修改《内蒙古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说明

条款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 为规范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公司相 简称“公司”)和公司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

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 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

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依法规 依法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 “《上交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交 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

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下简称“《公司章程》”)、香港证券及期货

指引》、《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 事务监察委员会《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

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程》”)、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 “《联交所上市规则》”)、《内幕消息披露

委员会《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 指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

《股价敏感资料披露指引》等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 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

机构和投资者、中介机构来访接待 机构和投资者、中介机构来访接待机构。

机构。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 引》、《公司章程》、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

《公司章程》、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 委员会《证券及期货条例》、《联交所上市规

监察委员会《证券及期货条例》、 联 则》、《内幕消息披露指引》规定的信息披露

交所上市规则》、《股价敏感资料披 内容和格式要求报送及披露信息,同时应主

露指引》规定的信息披露内容和格 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

式要求报送及披露信息,同时应主 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其它信息,确保信息真实、

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 准确、及时、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其它信 陈述或重大遗漏。

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及时、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报纸为:《上海 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报纸为:《上海证券报》、

证券报》、《香港商报》。 《香港商报》。

如果变更指定报纸,应当由董事会 如果变更指定报纸,应当修改章程中的相应

1

拟定,修改章程中的相应条款,报 条款,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报告上海证 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网站为:

券交易所并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

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网站为: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http://www.hkexnews.hk.

http://www.sse.com.cn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http://www.hkexnews.hk.

第二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 公司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 信息资料,在签字确认后第一时间报送公司

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在签字确认后 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

第一时间报送公司证券部; (二)公司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根据提供的

(二)公司证券部根据提供的相关 相关资料编制信息披露公告;

资料编制信息披露公告; (三)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同意签发。

(五)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同意签

发。

三十四条第 (四)公司证券部为信息披露管理 (四)公司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为信息披露

(四)款 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 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

接领导。 导。

第四十五条第 (二)公司各子公司应在审议股份 (二)公司各子公司应在审议股份公司定期

(二)款 公司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召开前 10 报告的董事会召开前 10 个工作日内,每一个

个工作日内,每一个季度结束之日 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年度、半年

起 10 个工作日内,年度、半年度结 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秘书及董

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秘书 事会日常办事机构提供须经股份公司董事会

及证券部提供须经股份公司董事会 审议的各项议案和数据及该公司季度、半年

审议的各项议案和数据及该公司季 度、年度生产经营运行情况工作总结。该等

度、半年度、年度生产经营运行情 议案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生产经营回顾和生

况工作总结。该等议案包括但不限 产经营展望的议案、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

于:公司生产经营回顾和生产经营 况的讨论与分析的议案、定期报告的编制说

展望的议案、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 明、利润分配的议案以及在报告期内发生的

状况的讨论与分析的议案、定期报 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其他事项。所提供的涉及

告的编制说明、利润分配的议案以 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重大

及在报告期内发生的须经董事会审 投资项目及合作项目进展等有关数据和信

议的其他事项。所提供的涉及报告 息,要确保真实、准确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期内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

重大投资项目及合作项目进展等有

关数据和信息,要确保真实、准确

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十条 公司建立统一的新闻媒体采访与接 公司建立统一的新闻媒体采访与接待制度,

待制度,各子公司及职能部门在接 各子公司及职能部门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或

受新闻媒体采访或向媒体发布报道 向媒体发布报道时须根据上市公司相关规

2

时须根据上市公司相关规定,由公 定,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日常办事机

司董事会秘书、证券部审核及备案 构审核及备案后进行。遇有涉及公司的敏感

后进行。遇有涉及公司的敏感及重 及重大信息需发布时,需请示公司董事长后

大信息需发布时,需请示公司董事 方可进行。

长后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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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公司相关义务

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交所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券及期货条例》、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内幕消息

披露指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涉及的术语释义:

(一)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人(以下统称“信息披露义务

人”)将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

信息,通过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指定的信息披露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指定网站”)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二)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根据

有关规定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事件。

(三)重要信息:是指根据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达到内部报告标准的信息。

(四)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

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五)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指的是以下人员:

1、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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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工作关系可以接触或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

5、非因工作关系而接触或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

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规

定的其他人员。

(六)外部单位:是指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联交所之外的其他任何单位,包括

但不限于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各贷款银行、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经

贸委、统计局等单位。

(七)向外部单位报送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是指有法律依据、经批准向外部单位

报送的公司内幕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条 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投资者、中介机构来访

接待机构。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公司章程》、香港证券

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券及期货条例》、《联交所上市规则》、《内幕消息披露指引》

规定的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要求报送及披露信息,同时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

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其它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需披露的信息经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联交所审核后应根据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联交所的规定在相关网站上披露及在指定的报纸

媒体上发布,并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

古监管局,备置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

5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前述网站与媒体,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

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应同时向境

内外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报纸为:《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

如果变更指定报纸,应当修改章程中的相应条款,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网站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http://www.hkexnews.hk.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

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

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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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证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

时报告。定期报告为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其它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编制内容与格式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及联交所的统一规定执行。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联交所规定的内容与方式,对

需要披露的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进行披露。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

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

一个月内完成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

间。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两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联交所报

送,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联交所审核后,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全文在指定

网站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半年度报告摘要和季度报告正文在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上

披露。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联交所

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重要提示;

(二)公司基本情况简介;

(三)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

(四)股本变更及股东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情况;

(六)公司治理;

(七)股东大会情况简介;

(八)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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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监事会报告;

(十)重要事项;

(十一)财务报告;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及

(十三)按照《上交所上市规则》和《联交所上市规则》规定应当载有的其他条款。

第十四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重要提示、释义;

(二)公司基本情况;

(三)股本变动和主要股东持股情况;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五)董事会报告;

(六)重要事项;

(七)财务报告;

(八)备查文件;及

(九)按照《上交所上市规则》和《联交所上市规则》规定应当载有的其他条款。

第十五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重要提示;

(二)公司基本情况;

(三)重要事项;及

(四)按照《上交所上市规则》和《联交所上市规则》规定应当载有的其他条款。

第十六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以下情形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业绩大幅变动。一般是指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 50%以上。

公司在编制季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时,如果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

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应当在本期定期报告中予以警示并

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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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时,或者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波动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联交所的规定,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八条 临时报告主要是指:凡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而投资者尚未知晓的重大事件及股价敏感信息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重大事件的

有关情况向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

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按临时报告的内容可分为: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召开股

东大会或变更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独立董事声明、意见及报告;应当披露的交易;关

联交易;其它重大事件;澄清事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化情况及交

易所认定需要披露的事项等。

第十九条 公司发生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严格遵守《上交所上市规则》和《联

交所上市规则》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在确定公司收购、出售资产是否达到对外披露公告

标准时,应当严格按照《上交所上市规则》第 9.1 节至第 9.16 节、《公司章程》第五章

第二节及《联交所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及关联人的定义将同时参照《上交所上市

规则》和《联交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时应当严格遵守《上交所上市规则》和《联

交所上市规则》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在确定公司何种行为属于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严

格遵照《上交所上市规则》第 10.1.1 节至第 10.1.6 节、《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二节及《联

交所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其它重大事件公告

公司须予以披露的其它重大事件包括以下事项:

(一)经营方针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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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出现庞大的外汇亏损);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以及重大业务或交易的行业、国家

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

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十)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

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四)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它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五)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六)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七)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八)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

坏账准备;

(十九)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二十)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一)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二)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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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二十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化情况;

(二十五)变更公司名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

电话以及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等;

(二十六)证券变动信息:指有关公开发行股票、债券或发行证券衍生品种,进行

股份回购等相关信息;

(二十七)除本条上述事项外,其他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或《联交所上市规则》

所规定的标准达到须予公布的交易标准的交易,主要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

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

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

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联交

所认定的其他交易。如果具体交易额达到《上交所上市规则》或《联交所上市规则》

所规定的标准,即构成须予公布的交易;

(二十八)除上述外的股价敏感信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它证券价格、交易量

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的任何行为和事项的有关信息,及证券监管机构要求

披露的其它信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

联交所发布的《股价敏感资料披露指引》确定,除上述外包括但不限于:

1、 就盈利或股息前景发出评论;

2、 上市公司或其董事发出的盈利预期;

3、 就发行可转换证券的购股权订立协议;

4、 先前公告所述的协议取消;

5、 公司知道其审计师就公司的业绩发出有保留意见的报告;

6、 公司控制范围以外但对其业务、运营或财务表现有重大影响的事件;

7、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九)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

形。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第十九条的规定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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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或股价敏感信息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或股价敏感信

息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

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或股价敏感信

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

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为:

(一)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

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

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

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

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程序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分子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知悉

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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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

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在签字确认后第一时间报送

公司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

(二)公司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根据提供的相关资料编制信息披露公告;

(三)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同意签发。

第二十八条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一)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及联交所报送信息的发布:

1、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按上海证券交易所及联交所的相关规定提交公告内容及

附件。

2、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员对公司发布信息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董事会

秘书对审核员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并根据要求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补充完善。

3、所发布信息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在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媒体上披

露。

(二)向公司网站及其它新闻媒体信息的发布:

1、由公司有关部门及各分子公司撰写需发布的稿件;

2、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内容审查;

3、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审阅后发布。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一)董事长;

(二)总经理经董事长授权时;

(三)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

(四)董事会秘书;

(五)证券事务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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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为确保有关财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

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

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的规范有效。

第三十一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

度。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对公司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境内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三十三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针对该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权限和责任划分

第三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四)公司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为信息披露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

领导。

第三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控

股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

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来源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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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

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

在研究、讨论和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

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的主

要负责人遇到需其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信息披露任务。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上市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

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公司信息披露

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

询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或联交所咨询。

第三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纪律。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遇其知晓的可能影

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告知

董事会秘书,并提供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并在披露前不得对外泄露相关信息。

公司控股子公司拟召开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时,需审议的内容分别提前 7 个工作日告知董

事会秘书,内容涉及本制度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标准的,视同公司行

为,按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公司参股公司信息来源义务人为公司派到该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参股公司召开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审议内容涉及本制度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标准

的,且交易金额乘以参股比例后达到披露标准的,公司应按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四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的职责:

(一)董事应认真阅读公司各项经营、财务报告和公共传媒有关公司的重大报道,

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

大事件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

15

从事经营管理或不知悉有关问题和情况为由推卸责任。

(二)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

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四)董事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

或个人泄露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一条 监事与监事会的职责:

(一)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

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披露事务。

(二)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监事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

个人泄露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四)监事会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

建议。

第四十二条 经理班子的职责;

(一)经理班子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

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情况、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

情况、盈亏情况、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总经理必须保证这些

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经理班子应责成公司各部门,对照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标准,如有发

生,应在第一时间报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

本款所述“第一时间”是指事件发生后第一个工作日内。

(三)经理班子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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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做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

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在研究或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经理班子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参加会议,

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资料。

(五)经理班子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

单位或个人泄露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在公司内部召开涉及重大投资、重要事件等会议时,应责成公司办公室负

责会议的保密措施,在相关会议材料中做出保密提示,并在会议中提示参会人员

的保密责任。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授权发言人,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

定并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有关规定向证券交易所办理披露事宜。

(二)负责公司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

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

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

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另外委托一名董事会证券

事务代表,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四十五条 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控股子公司的职责

(一)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分子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并建立相应的

信息报告制度,责成专门的机构或人员负责与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信息联络与沟通。

(二)公司各子公司应在审议股份公司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召开前 10 个工作日内,每

一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年度、半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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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及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提供须经股份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和数据及该公

司季度、半年度、年度生产经营运行情况工作总结。该等议案包括但不限于:公司

生产经营回顾和生产经营展望的议案、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讨论与分析的议

案、定期报告的编制说明、利润分配的议案以及在报告期内发生的须经董事会审议

的其他事项。所提供的涉及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重大投资项目及

合作项目进展等有关数据和信息,要确保真实、准确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分子公司应充分了解本制度第三章第二十三条关于临时报

告披露的相关内容。若发生或将要发生任何须公告或须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应在第

一时间通告董事会秘书,提供相关材料,配合董事会秘书完成临时公告事宜。

(四)若以上单位发生重大事项而未报告,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错

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

除职务的处分,必要时可追究其法律责任或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

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

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

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

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

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持续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

公司的报道。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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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情况,必要时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以书面方式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问询,并就问询结果发

布异常波动公告。

第四十八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

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

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六章 保密措施和违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

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分

析师、媒体等泄露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分支机构和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财务、

投资等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市场价格。

第五十条 公司可以将非公开重大信息提供给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个人,

包括会计师、律师、评估师、券商,但在向上述人员提供信息前应核实是否确属必要,

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明确责任与义务,确保信息不得泄露。上述人员若违反协议擅

自泄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十一条 公司不得在内部刊物或内部网站上刊载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如果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密秘或者是上

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

以下条件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理由,申请暂缓披露: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

个月。若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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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的期限届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十三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认为无法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和/或联交所提出豁免申请,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或联交所同意,可以免予按照有

关规定披露:

(一)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某一信息会损害公司的利益,且该信息对其股票价

格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二)公司认为拟披露的信息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的;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或联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四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

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五十五条 公司对违反本制度中保密条款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对违反规定泄露未

公开信息的部门和人员,视情节严重,给与批评、警告、记过、辞退等内部处分措施,

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公司遭受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根据有关保护商业秘密

合同,支付违约金。情节严重的,必要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其他法律责任。

依据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的,公司董事会将处理结果在 5 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

券交易所和/或联交所备案。

第七章 与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的沟通

第五十六条 公司按照公平披露信息原则,根据《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进行信息沟通。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通过

接待来访、回复电话、邮件、网上解答、召开投资者见面会等多种渠道加强与投资者的

沟通与交流。但与投资者沟通与交流的内容只限于公司已公开的信息及其非公开非重大

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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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当与所聘请的会计师、评估师、保荐机构、律师等证券服务机

构保持定期或不定期的沟通,提供证券服务机构按照规定或工作需要所必需的公司信息

资料,对信息披露中需要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性意见的情形时,应将该意见或报告

原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并就公司的信息披露内容针询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妥善把握和处理与各新闻媒体的关系,董事会秘书与证券事务

代表应经常性关注各新闻媒体有关公司的报道,遇有对公司的不实报道时,应及时与该

媒体联系并进行澄清或更正。公司除按照规定信息标准进行披露外,还可以就提升公司

形象、描绘企业发展前景、目前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进行新闻宣传,但需严格遵守信息披

露有关规定,不得披露未经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媒体记

者的采访后,所发布的有关公司的报道应经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

第六十条 公司建立统一的新闻媒体采访与接待制度,各子公司及职能部门在接受

新闻媒体采访或向媒体发布报道时须根据上市公司相关规定,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日常办事机构审核及备案后进行。遇有涉及公司的敏感及重大信息需发布时,需请示

公司董事长后方可进行。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六十一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管理工作由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

类专卷存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情况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记录,或由董事会秘书指定 1 名记录员负责记录,并可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保管。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凡违反本制度未披露信息、擅自披露信息、或信息披露不准确给公司

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

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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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有不一致之处时,

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六十六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格式等具体事宜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公

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相关规定执行,如上市地交易所要求不同,应从严

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公司于 2007 年 6 月所制订《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自动作废。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六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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