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关于修改《内蒙古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
程》的说明
条款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学习中国证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
监会、内蒙古证监局、上海证券交 会、内蒙古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
易所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其他主管
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
其组织的培训。
第七条 在年报审计期间审计委员会必须重 在年报审计期间审计委员会必须
点关注公司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重点关注公司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情形。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 的情形。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
审计委员会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 计委员会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
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
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 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
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成书面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考虑该等报告及账目中
所反映或需反映的任何重大或不寻常
事项, 并须适当考虑任何由公司属下
会计及财务汇报职员、监察主任或年
审注册会计师提出的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会 审计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会计
计报告的同时,还应向董事会提交 报告的同时,还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公司本年度审计 师事务所从事公司本年度审计工作的
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 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
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事务所的决议。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 公司原则上不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外
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 聘审计机构,如确需改聘,董事会审
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 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外聘审
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 计机构,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
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 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
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意见的, 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
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在改聘下一 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
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 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外聘审计机构
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
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 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
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 聘外聘审计机构的陈述意见。
审议。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
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 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
年报中予以披露。 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
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
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
议;形成否定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
事务所时,应通过对前任和拟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
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
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年
报中予以披露。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促进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为强化公司审计委员会决策
功能,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确保审计委员会对年度审计工作的有
效监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
设,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
司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
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
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内蒙古证监局、
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
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四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
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
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
人的签字确认。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
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在年报审计期间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发生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加强与年
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
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考虑该等报告及账目中所反映或需反映的任何重
大或不寻常事项, 并须适当考虑任何由公司属下会计及财务汇报职
员、监察主任或年审注册会计师提出的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完成后进行表决,形
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还应
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公司本年度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
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公司原则上不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外聘审计机构,如确需改聘,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外聘审计机构,对双方的执业
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
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
知被改聘的外聘审计机构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
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外聘审计机构的陈述意见。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
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
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意见
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
通过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
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
文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十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
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
行为发生。
第十一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得买
卖公司股票。
第十二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四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会议通过后生效。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六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