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泰B股: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煤炭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说明

来源:上交所 2016-08-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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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关于修改《内蒙古煤炭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说明

条款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一条 为适应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 为适应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 (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

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 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

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 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

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 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

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 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 准则》、《公司章程》、公司股票上市地

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 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企业管治守

市规则》、《企业管治常规守则》及 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

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 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

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或者全体董 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全体董事的过半

举产生。 数通过产生。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

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 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

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 员;当董事会或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

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 或有半数以上委员提议时可召开临时

员(独立非执行董事)主持。 会议,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

员。情况紧急或遇特殊事项的,经主

任委员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时间和

要求,随时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

员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

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

行职责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代其履

行。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

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战略委

员会一半以上委员选举一名委员履行

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八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 (四)授权期限;

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 (五)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

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 (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

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

(五)委托人签名和签署日期。 表决的说明;

(六)委托人签名和签署日期。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 本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

行。 效。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

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

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企业管治守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

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十一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四名独立非执行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建议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熟悉公司所在行业,具有一定的宏观经济分析与判

断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战略委员会委员。战略委

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

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另

设副组长 1 至 2 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

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

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

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

体委员;当董事会或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或有半数以上委员提议时可召开临时会

议,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或遇特殊事项的,经主任委员同

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时间和要求,随时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

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其他一

名委员代其履行。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

战略委员会一半以上委员选举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

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

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八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授权期限;

(五)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

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六)委托人签名和签署日期。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

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

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

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若委员对会议纪要有任何意见或异议,可不予签字,但应将其书面意见按照

前述规定的时间送交董事会秘书。若确属记录错误或遗漏,董事会秘书应做出修

改,委员应在修改后的会议纪要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

期十年。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制定、修改、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以中文书就,英文翻译仅供参考,如有不一致,以中文为准。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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