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关于修改《内蒙古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说明
条款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内蒙古伊泰煤炭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内蒙古伊泰煤炭股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煤
煤矿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 矿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 理准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
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规则》、《企业 上市规则、《企业管治守则》、《内蒙古
管治常规守则》、《内蒙古伊泰煤炭 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 以 下 简 称 称“《公司章程》”)、《内蒙古伊泰
“《公司章程》”)、《内蒙古伊泰 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生产委
则》、香港会计师工会《审核委员会 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有效运作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生产委员会,并制定本
规则
第二条 生产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 生产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
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
责对公司下属煤矿实际产量进行核 公司下属煤矿实际产量进行核查、调
查、调整并就此制定未来年度煤炭 整并就此制定未来年度煤炭产量并向
产量并向有关机关作出增加核定产 有关机关作出增加核定产能的申请,
能的申请,对董事会负责。 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生产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 生产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
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或者全体董 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全体董事的过半
举产生。 数通过产生。
第十条 生产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生产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核定的产能计划 (一)根据公司经核定的产能计划确
确定公司下属煤矿未来年度的年度 定公司下属煤矿未来年度的年度煤炭
煤炭产量; 产量;
(二)于每一季度针对公司下属煤 (二)对公司下属煤矿煤炭的实际产
矿煤炭的实际产量进行检查; 量进行检查;
(三)根据公司生产的实际情况, (三)根据公司生产的实际情况,对
对公司下属煤矿未来年度的年度计 公司下属煤矿未来年度的年度计划煤
划煤炭产量进行调整; 炭产量进行调整;
(四)根据公司生产的实际情况和 (四)根据公司生产的实际情况和需
需要,就公司下属煤矿未来年度的 要,就公司下属煤矿未来年度的年度
年度计划煤炭产量向有关机关提出 计划煤炭产量向有关机关提出增加核
增加核定产能的申请; 定产能的申请;
(五)于每个季度就对公司下属煤 (五)对公司下属煤矿的实际产量的
矿的实际产量的核查情况向董事会 核查情况向董事会通报,并介绍工作
通报,并介绍下一个季度工作的安 的安排部署;
排部署; (六)根据实际需要,由生产委员会
(六)根据实际需要,由生产委员 决定,不定期召开由全部或部分委员
会决定,不定期召开由全部或部分 参加的专题讨论会议;
委员参加的专题讨论会议;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四条 生产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 生产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
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 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
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 员;当董事会或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
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 或有半数以上委员提议时可召开临时
员(独立非执行董事)主持。 会议,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
员。情况紧急或遇特殊事项的,经主
任委员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时间和
要求,随时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
员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
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
行职责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代其履
行。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
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生产委
员会一半以上委员选举一名委员履行
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八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 (四)授权期限;
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 (五)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
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 (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
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
(五)委托人签名和签署日期。 表决的说明;
(六)委托人签名和签署日期。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 本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
行。 效。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生产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煤
矿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企业管治守则》、《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香港会计师工会《审
核委员会有效运作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生产委员会,并制定本规
则。
第二条 生产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对公司下属煤矿实际产量进行核查、调整并就此制定未来年度煤炭产量并向有关
机关作出增加核定产能的申请,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生产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两名。
第四条 生产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产生。
第五条 生产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建议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生产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生产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熟悉公司所在行业,具有一定的宏观经济分析与判
断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生产委员会委员。生产委
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
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九条 生产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
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生产委员会会议并执行生产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生产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核定的产能计划确定公司下属煤矿未来年度的年度煤炭产量;
(二)对公司下属煤矿煤炭的实际产量进行检查;
(三)根据公司生产的实际情况,对公司下属煤矿未来年度的年度计划煤炭产量
进行调整;
(四)根据公司生产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就公司下属煤矿未来年度的年度计划煤
炭产量向有关机关提出增加核定产能的申请;
(五)对公司下属煤矿的实际产量的核查情况向董事会通报,并介绍工作的安排
部署;
(六)根据实际需要,由生产委员会决定,不定期召开由全部或部分委员参加的
专题讨论会议;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生产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生产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生产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月度、季度及年度煤炭产量计划的资料;
(二)提供煤炭实际产量情况的报告;
(三)提供有关年度计划煤炭产能调整的报告;
(四)提供各煤矿向有关机关提出增加核定产能申请的可行性分析;
(五)提供主管部门产能核定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资料;
(五)提供煤炭产量对煤炭安全生产是否造成影响的分析报告。
第十三条 生产委员会根据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
董事会,同时反馈给工作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生产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
体委员;当董事会或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或有半数以上委员提议时可召开临时会
议,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或遇特殊事项的,经主任委员同
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时间和要求,随时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
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其他一
名委员代其履行。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
生产委员会一半以上委员选举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生产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 生产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生产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
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生产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
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八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授权期限;
(五)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
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六)委托人签名和签署日期。
第十九条 生产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
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生产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
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条 生产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生产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如有必要,生产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生产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四条 生产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生产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若委员对会议纪要有任何意见或异议,可不予签字,但应将其书面意见按照
前述规定的时间送交董事会秘书。若确属记录错误或遗漏,董事会秘书应做出修
改,委员应在修改后的会议纪要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
期十年。
生产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生产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规则制定、修改、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以中文书就,英文翻译仅供参考,如有不一致,以中文为准。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