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书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绿地控股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
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所审议的合作开发南旧金山牡蛎湾项
目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董事
会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关联交易为公司日常经营事项,未发现其中存在损害
中小股东和本公司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陈晓漫、郑成良、华民、吴晓波、卢伯卿
二 O 一六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