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作为郑州华晶金刚石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
我们对公司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与郑州高新科技企业加速器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加速器”)
原同属控股股东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华晶”)控制
的公司。2016 年 7 月 6 日,河南华晶将其持有的企业加速器全部股权转让给共
青城千迪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公司与企业加速器在过去十二个月内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构成关
联交易。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按照市场规则,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
诚信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购买资产有利于集聚公司
产学研资源,提升公司研发实力,满足公司未来经营发展需求。因此我们同意将
本次购买房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
(此页无正文,为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购买资产暨关联
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 凌 王莉婷 尹效华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