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04 证券简称:弘高创意 公告编号:2016-071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北京弘高
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报相关事项专
项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高创意”)收到了《北
京证监局关于对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其中就弘
高创意 2015 年报披露的收入确认会计政策和主营业务税金与当期收入匹配恰当
性的两个事项,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
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发表如下意见:
问询事项一:
1、财务报告在收入会计政策部分,披露对建造合同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
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其中“完工进度=累计已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合同预计总
工作量”,并解释合同预计总工作量为“…等费用的总工程预算造价”,累计已完
成工程量为“已完成的工程量对应的预算造价总额,该完工进度需要得到监理单
位或甲方在工程进度表上确认”。请说明“工作量”的具体内容,是量还是价(金
额)。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发表如下意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弘
高装饰确认收入依据的主要是建造合同准则,建造合同关于收入确认的重要要素
为工程项目的完工进度。准则规定完工进度确认有三种方法:根据实际发生的合
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根据已经完工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
工作量的比例确定;根据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确定。
弘高装饰核定完工进度时一般情况下先按形象进度(量)上报甲方或监理单
位,经甲方和监理单位在确认形象进度后,根据已确认的进度结合定额计算已完
工金额,上报甲方或监理单位批准,批准的金额作为完工量除以合同金额(含合
同增项及洽商变更)得出完工百分比,此完工百分比乘以预算总成本(含合同增
项及洽商变更的预算成本)来结转营业成本。某些甲方在收到弘高装饰上报的资
料后可能不会将批复资料返还给公司,或甲方批复的资料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标准
时,弘高装饰会和甲方沟通,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制作工程进度表,经成本部
审核后将工程进度表及材料的使用证明等附加材料递交给监理单位或甲方,经监
理单位或甲方核定后的回执确定装修项目整体的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弘高
装饰以此完工进度确认该项目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我们认为,弘高装饰目前采取工作量法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问询事项二:
2、请根据 2015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金额和适用税率,说明计入当期损
益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金额是否与 结转的收入金额相匹配。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发表如下意见:本年弘高创意全年实现
营业收入 32.88 亿元,营业税金及附加全年共计提 8,410 万元,计提比例为
2.5547%。
弘高创意母公司 2015 年度无任何的营业收入,故未计提流转税及附加税。
弘高创意下属的弘高设计公司全年实现主业业务收入为 1.24 亿元,根据税
法规定,设计业务计提 6%的增值税,不计提营业税。设计公司全年计提税金及
附加的金额为 117.7 万元,主要是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计提
比例为 0.95%。
弘高创意下属的弘高装饰公司全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为 31.64 亿元,根据税
法规定,2015 年装饰业务计提的为营业税(2016 年 5 月 1 日后营改增)。弘高装
饰全年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的金额为 8,293 万元,计提比例为 2.62%。原因如下:
根据营业税法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的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工程所提的营业税可
以抵减总包单位计提的营业税。2015 年弘高装饰本部本埠已开具营业税发票对
应的营业收入金额为 6.69 亿元,实际收到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营业税发票对
应的金额为 1.38 亿元,实际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的金额为 1753 万元,占已开票
收入 6.69 亿元的比例为 2.62%。本年主营业务收入中有一部分未开具营业税发
票,尚未回款,也未取得本年已实际发生的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营业税发票,
故弘高装饰对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营业收入也按 2.62%计提了营业税及附加
税。根据营业收入和成本费用配比原则,我们认为相对合理。
特此公告。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