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宝生物:独立董事关于2016年半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8-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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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 2016 年半年度报告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包头东

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

十次会议,对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编制的《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有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 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

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严谨的态度对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关联自然人及其控制

的法人不存在资金占用情形,其他关联人及其附属企业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任何对外担保事项,公司不存在为本公司的股东、股

东控股的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

保的情况。

三、关于公司2016年半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对公司与杭州群利明胶化工有限公司 2016 年半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了核

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2016年半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由于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关系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独立董事: 李满威、王大宏、哈斯阿古拉

2016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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