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1、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控股的其他公司或附
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2016 年 1-6 月,
公司没有提供过任何对外担保,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的对外担保情形。
2、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
公司资金的情况。通过对 2016 年 1-6 月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核查,我们认为,2016 年上半年,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等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
(以下无正文)
1
(本页无正文,为《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 刚(签字)
穆 炯(签字)
徐文英(签字)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