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卫士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成都卫
士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
为成都卫士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士通”或“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提交的《关于调整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及相关文件进行了仔细审
核,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经认真审议《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决议有效期
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决议有效期进行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2、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决议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利于公司发展,符合公司的发展
需要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提交的《关于
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1
(此页无正文,为《成都卫士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周玮: 曹德骏: 沈逸: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