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
[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就以下事项,
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认真仔细的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与关联方资金往
来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
够严格遵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
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报告期内,公司
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截至到 2016 年 6 月 30 日的累计担保和当
前对外担保事项进行了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菏泽金正大生态工程
有限公司、金正大诺泰尔化学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审批,除此之
外,无其他对外担保情况,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也无对外担保情况。
三、关于 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6 年上半年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
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关于 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内容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独立董事:王蓉、祝祖强、吕晓峰、杨一
2016 年 8 月 12 日